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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研报发布渠道将规范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已两度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指引》及《分析师职业行为规范》可能在今年4月发布,新规将禁止未经授权的公共媒体转载或引用券商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不出意外的话,券商研究报告很快就将从公众媒体上 “消失”。这是自去年券商频陷“研报门”泥潭以来,行业协会首次对研报的发布渠道做出规范。

  券商研报微词颇多

  一度被业内视为具有“点石成金”魔力的券商研究报告,在去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攀钢钒钛”、“石墨烯”等事件,不仅让券商颜面净扫,也让社会公众对券商研究所的研究能力产生了质疑。

  券商研究员的报告,原是向投资者和客户提供信息,帮助其作出投资决定的,但目前券商研报遭遇的诟病却是越来越多。比如研究员不去实地调研、研究报告相互抄袭、预判能力很弱等,翻看上市公司和行业的报告,通常看到的是趋于一致的观点。

  深圳某买方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些卖方报告很少真正有价值的,很多研报的观点随波逐流,互相抄袭,能提出自己观点和原创的不多,并且很多的预判性很弱,股票起来才狂推。比如海信电器在大涨之前,完全没有人关注,直到近期股价大涨后,卖方报告才扎堆地推荐。所以他们一般不看研报的判断,只看其中的数据和统计,并自己形成观点和看法。

  有些券商的研究员,出于利益目的发布研报,可能是帮基金出货,可能是帮上市公司抬轿或是其他种种目的。买入这种怀有特定目的和利益关系的报告,推荐的股票就是地雷了。

  比如兴业证券医药行业研究员王晞,自2009年至2011年,共给出了26份重庆啤酒的研究报告,评级均为“强烈推荐”。就在重庆啤酒股价狂跌 33%的12月份,该券商给出的研究报告仍然是“强烈推荐”。据记者了解,某私募基金就花钱“买”了一份研究报告,即让相关研究员发布有利于该基金操作的报告。

  而多家公司的内部考核机制,用研报的数量作为考核标准,研究员表示为了凑数质量难以提升,实在不行的时候只能参考其他研报的意见。而且在同一个行业做研究的,大家平时互通一下有无,了解一些信息也很正常的,难免出现观点的雷同。

  阅读对象“错配”

  “研究报告之所以屡屡让券商研究所陷入被动,关键在于原本供机构投资者阅读的研究报告,落到了散户手中,这本身是一种错配。”一位资深券商研究所所长表示,公共媒体是传播券商研报的重要平台,许多散户投资者就是通过公共媒体看到了研报内容,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了股票交易。实际上,作为卖方机构,绝大部分券商研报的阅读对象,是以公募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阅读对象的“错配”,往往容易导致纠纷。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证券业协会就强烈建议券商将投资者明确划分为机构客户与零售客户。研究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专门为机构服务,而零售客户对研究报告的需求,则由投资顾问来满足。

  “卖方研究与投资顾问研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而后者侧重于股票买卖时点的把握。”业内人士表示,投资顾问可以给自己服务的个人客户非常明确的买卖建议,但不服务于机构;与此类似,卖方研究员撰写的报告,也不该成为个人客户的投资依据。“协会出台相关规定,就是想避免个人投资者手握卖方研究报告,向券商研究所索赔、向监管部门告状的现象再度发生。”

  有价值的研报值得期待

  即将面世的《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指引》及《分析师职业行为规范》或为研究领域带来春风,提振研究报告的质量。《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研究质量、客户评价、工作量等多种因素,设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激励标准。

  还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以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向本公司有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诺,发布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华宝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恒珩表示,一方面其规范了目前研究报告发布的流程,避免了一些风险,以前研报这块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做到规范是好事。更重要的一点,从管理层和券商来说,一直思考的是券商盈利模式往哪里走的问题。以前研报是发给客户,然后又被广泛转发,没体现研究价值。通过了规范和自律,券商可以真正地思索,研报是为谁写、给谁看的,这就回到研究的本身,那就是为客户创造价值。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指引和规范使得研究行业更加规范和严谨,操作更加合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使行业形象得到提升。券商研究员也表示,考核标准变化的话,相信绝大多数分析师会愿意深入调研、写出优质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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