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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个逗号 拆迁户与开发商打近4年官司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拆迁协议中是“住房一套,门面一间”,还是“住房一套或门面一间”?一个逗号的有无,意味着拆迁户一间门面房的有无

  2000天找回一个逗号的公正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门面房一间35~40平方米”……

  3月14日,四川省苍溪县拆迁户李术琼怀揣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专程坐车7个多小时来成都向工人日报记者通报她打赢官司的消息,这是因为记者曾于2010年1月30日在本报以“少了个逗号,拆迁户与开发商打了近4年官司”为题,报道过她的官司。

  记者依然记得,当时面对再审败诉的她被气得语无伦次、全身发抖。她说:“虽然我是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弱女子,但我相信‘真理’在我这里,不夺回那被开发商抹掉的‘逗号’讨回那间本属于我的门面房誓不罢休!”

  依法抗争6年,李术琼真的实现了她当初立下的“誓言”。

  “门面”有无风波源于一个“逗号”

  2000年,李术琼的父亲去世后,她和丈夫郭忠平继承了父亲居住在苍溪县老干部局“老红军楼”宿舍的房产。

  2004年2月,该住房被鉴定为危房,县老干部局为此与苍溪市政公司达成了《关于改建老红军宿舍楼危房的协议》,市政公司指派开发商薛某、刘某作为项目总管负责改建及相关安置事宜。

  同年7月5日,李术琼、郭忠平与薛、刘二人签订了旧房拆迁安置协议书,双方当时约定:“乙方同意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自己的房屋产权按原拆迁房建筑面积以‘拆一还一’的标准(即住房一套130平方米,35~40平方米门面房一间)进行调换,互不补差。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后交付旧房房主使用前,办理好住房和门面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

  尽管协议已经“白纸黑字”,但协议的履行却因一个“逗号”的有无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2006年4月28日,开发商在按“协议”将一套住房交给李术琼和郭忠平后,就不再提还应补偿一间门面房的承诺。

  李术琼接二连三找薛、刘说理,对方都否认当初还有应补偿一间门面房的“约定”。

  同年5月10日下午,薛、刘邀约了五六个人在县老干部局一办公室约见李术琼,在让她出示合同原件时趁在场人多进行了“调包”,换成了其事先已改好的合同——“住房一套130平方米,35~40平方米门面房一间”中的“逗号”,改成了“或”字;“……办理好住房和门面房屋产权……”中的“和”字也改成了“或”字。

  李术琼发现自己带来的合同原件被“调包”后大吃一惊,当即与薛、刘等人发生激烈争执,要求对方必须退回她带来的合同原件。

  但薛、刘二人均不承认现场“调包””,并执意往外走。情急之下,李术琼只好向当地“110”报警,可“110”因警务繁忙而一直未到现场。

  对方被李术琼一直“堵”到老干部局机关下班,最后以上厕所为由一跑了之。李术琼心急如焚地赶到邻近派出所请求立案,笠日一大早又前往县公安局求助。但最后在辖区派出所帮助下追回的“原件合同”已被对方篡改。

  一气之下,李术琼将薛某、刘某告上了法庭。

  一会儿有一会儿没的“逗号”

  “少个‘逗号’,那等于就是少了间门面房啊!”

  2006年5月18日,李术琼、郭忠平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书”中给付李、郭住房及门面房各一间的事实成立。

  2007年1月26日,苍溪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一、薛、刘与李、郭签订协议书有效;二、即苍溪市政公司与薛、刘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李、郭交付门面房一间35~40平方米。

  薛、刘二人不服县法院判决,坚称当初签订的“协议书”是写还李、郭“住房一套130平方米或35~40平方米门面房”,并否认“抢夺协议书单方面改动协议”的事实认定,因此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同年6月20日,受理此案的广元市中院以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对薛、刘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刘二人继续向法院提起申诉,称前“两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都不清楚,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时,安置标准是“拆一还一”,李、郭原住房仅89.69平方米,还建住房面积130平方米,已考虑了李、郭的家庭情况,并称:“住房一套,门面房一间”中的“逗号”是李术琼后来自己“加”上去的。

  令李术琼没想到的是,薛、刘二人的这次“申诉”理由得到了广元市中院的支持。

  2008年12月13日,广元市中院再审认为,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原则是“拆一还一”,李术琼原住房面积为89.69平方米,且是危房,还建的新房面积为130平方米,已有利于李术琼。如再还一间,显失公平。而且与李术琼同楼居住的另7户,均还建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为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李术琼的请求。

  “天下还有没有一个公理存在?”上述判决作出后,李、郭在一年后才收到判决书。李术琼对记者说,当时收到这份迟来已久的判决书时,她差点被气昏了过去。“不行!我必须要把‘协议书’中被人抺掉的那个‘逗号’给抢回来!”随后,她和丈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诉求。

  夺回“逗号”泪长流……

  “你看我是不是比两年前老多了!”再次与记者见面的李术琼,明显比两年前看上去消瘦了许多。

  她说,自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再审诉求后,她做梦都想着能在“协议书”中早日找回那个“逗号”,天天都盼望省高院尽快开庭审理她的官司。

  今年43岁的李术琼家境不好,因下岗而不得不到处打零工,体弱多病的丈夫在殡仪馆工作。她告诉记者,在此案再审前,有些热心人曾劝她应花点钱去同市法院法官“勾对”一下(四川话意指“搞关系”),不然你的官司很难赢。当时她就根本不认这个理,一是认为“真理”在自己一边,二是也苦于家中确实无“勾对”的能力。

  尽管官司在广元市中院败诉,但生性倔强的她,仍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带着丈夫跑到广元市四处奔波,还申请到了法律援助。她最初的“坚信”终于也成为了事实。

  2011年年底,四川省高院在此案的再审中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书中的“住房一套,门面房一间”事实成立,故撤消广元市中院作出的判决,判决“四川省苍溪县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门面房一间35~40平方米”。

  对于李术琼称其一年后才收到判决书一事,法院认为,民事判决书的送达期限受诸多因素影响,且无明确规定,因此李术琼认为广元市中院再审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说夺回一个“逗号”的李术琼理应为讨回了自己应得的房产而高兴才是,但在记者面前的她一回顾过去6年打官司遭遇到的种种磨难和坎坷,眼泪就像不断线的水直往下流,任凭记者怎么劝也止不住。这也许是她为夺回房产而喜不自禁,也许是为争一个“逗号”那么艰难而控制不住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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