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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律入罪被指震慑有余善治不足

暴力拒查及顶包行为激增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项专业机构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对酒驾的处罚立法取得显著成效,酒驾起数大幅度下降。与此同时,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和顶包行为也频频发生。

  这项研究由世界卫生组织(WHO)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合作完成。近日,“酒驾、超速的法律在中国的改善”研讨会在清华大学举行,该研究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出席研讨会的多位专家都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条件,醉酒一律入罪判刑的做法涉嫌违背《刑法》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专家认为应提倡“堵疏结合,宽严相济”的酒驾治理方式。

  醉驾入刑震慑作用极为明显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修正案在刑法第133条中增加了一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同日生效。

  据介绍,两法修改后的震慑作用非常明显。公安部提供的数据证明了这一点。从2011年5月1日至当年底,全国警方查处的酒驾起数较上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驾起数同比下降45.3%,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2.3%。今年春节期间,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1%、67%和74%。

  法院对醉驾发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数量相应大幅增加。据出席研讨会的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当年全国法院宣判了近14500个醉驾案件。

  在研究团队作为观测样本的江苏省苏州市,酒驾治理的效果同样非常明显。苏州市卫生局在2011年对酒驾有过观测,每次抽查两千多辆车。醉驾入刑前的一次抽查在2011年2月份,饮酒驾驶率和醉酒驾驶率分别为5.66%和0.7%;醉驾入刑后的一次抽查在同年11月份,上述两率分别为0.63%和0.22%。两法修改前后相比,酒驾和醉驾情况明显减少。

  暴力拒查及顶包行为激增

  醉驾一律入罪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最近,网络盛传“逃避酒驾检测三十六计”,帖子中支招用“李代桃僵”“反客为主”等计策,教司机如何逃避酒驾检查。这些所谓三十六计并非只是“传说”。

  输入“醉驾顶包”等关键词,百度显示的新闻网页有3080条。

  上述研究机构对苏州、大连等地的实地调查表明,随着对醉驾处罚力度的加大,酒驾司机拒查、躲避酒精测试和顶包行为不在少数。

  为什么有人敢于暴力抗拒酒精测试?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分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与醉驾入刑相比,司机当然宁愿选择后者。

  为什么有人敢于顶包?原来,即使替代者不具有驾驶资格,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也不过是以“无证驾驶”处罚,最多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15天。两害相较取其轻,道理不言自明。

  “醉驾入刑”不等于“醉驾一律入罪”

  自醉驾入刑后,有地方明确要求对醉驾采取“零容忍”,一律入罪。“醉驾入刑”是否就等于“醉驾入罪”?眼下仍有争议。

  “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醉驾入刑”的本来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一种做法。意思是说,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之前只受民法、行政法的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国家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的层次。

  专家认为,“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因为刑法本身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准确地讲,“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那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者的刑事责任,但没有明确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条件。而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主持上述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认为:“醉驾一律入罪,即要醉驾者一律承担刑事处罚的做法有违背《刑法》第13条之嫌。” 比如,醉酒后在停车场挪车是否算醉驾?是否要入罪判刑?就难倒了某地警方。余凌云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经常会收到来自实践部门的类似求教。

  原本要在醉驾入刑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迟迟未推出。出席研讨会的官员透露,是因为公检法三家在基本问题的认识上尚存分歧。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斯喜在研讨会上表示,醉驾入刑后实施效果良好,但实施中确实也遇到一些问题,尚需深入研究并在立法中予以完善。陈斯喜表示,醉驾入罪的标准确实还需进一步明确。

  毁其一生不如宽严相济

  专家分析,在我国,一旦受过刑事处罚,便会影响到公职、升职、出国等一系列未来利益的获得,稍不留意便可“毁其一生”。如果不予区分轻重情节、醉驾一律一律入罪的话,有可能使当事人承受过重的惩罚。

  为此,出席研讨会的多位专家都表示,应提倡“堵疏结合,宽严相济”的酒驾治理方式,配套措施也应跟上。

  研究报告建议,可以借鉴国外对拒不配合警方调查行为处以与酒驾同样的处罚的做法,在立法上明确顶包双方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准则、执法指南、手册,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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