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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儿子替母出气致人重伤被判缓刑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3月22日电   因为母亲被人辱骂,未满18周岁的小薛带了朋友将对方两人一个打成了轻微伤,一个打成了重伤,也将自己和朋友打进了看守所接受法律的惩处。记者今日获悉,上海普陀区法院新近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缓刑。

  小薛初中还未毕业,就随着母亲来到上海打工,母子两人在同一家公司里工作。两人互相照顾,虽然日子不宽裕,倒也幸福。去年9月底的一天早晨,小薛的母亲正在食堂忙着帮员工提供早餐。这时,公司里的一名员工小荣过来打豆浆,由于食堂里的豆浆是免费供应的,小荣一下子打了很多。小薛的母亲制止了小荣。小荣回答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喝,是帮着同事带的,两人便争执了起来,期间,小荣和他的同事小李一起辱骂了小薛的母亲。

  小薛的母亲被骂,自感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小薛听说母亲跟人吵了架,便叫上了自己的朋友小朱,拿了铁棍,跑去食堂质问小荣和小李,双方争吵继而殴打起来,小李脾脏破裂伴腹腔积血,后脾脏被切除;小荣头皮裂创,躯干及肢体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小李构成重伤,小荣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小薛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小薛和小朱的家属分别各自赔偿了小荣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元,又分别各自赔偿小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薛、小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薛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系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小朱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两人的家属又帮助赔偿了被害人因身体损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两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普陀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小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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