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已实施一年有余,深圳在这方面发生了哪些切实的影响?记者昨日走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截至2011年12月底,深圳两级检察机关新受理国家赔偿申请40件,已决定赔偿31件,并支付国家赔偿金人民币逾120万元。
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该法在实施中存在赔偿申请、赔偿率和赔偿数额均偏低的不理想状况。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多少”仍是难点。
变化
赔偿路缩短 赔偿率提升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机关自行确认的前置程序,无疑是扫清了赔偿门槛和程序设置的“拦路虎”,使得赔偿率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据悉,《国家赔偿法》修改实施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新受理的40件国家赔偿申请中,已对31件作出了给予赔偿的决定,赔偿率为77.5%,对5件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另有4件终止审查或正在办理中。而相比之下,《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前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同期受理的49件赔偿申请,决定给予赔偿22件,赔偿率仅为44.9%。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举例说,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事后检察机关认为蒋某与他人有共同诈骗和共同逃匿的行为,但不能充分证明其有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前,蒋某能否获得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要先经检察机关自行审查当时作出的逮捕决定是否错误,而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直接以最终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作为应承担国家赔偿的依据。因而,2011年3月,蒋某很顺利地领取了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9万余元。
监督
深圳提出全国首例赔偿监督案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可以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其后,原属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行政赔偿诉讼监督职能,也划归国家赔偿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检察机关的原“刑事赔偿办公室”也改名为“国家赔偿办公室”,完成了从刑事赔偿到国家赔偿的转变。
记者获悉,截至2011年12月底,深圳市检察院已受理4件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赔偿监督案件,其中彭某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不服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而向市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一案,据了解在全国尚属首次。
而在赵某因无证经营网吧被执法机关查处一案中,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了其涉案电脑,法院已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款项结清之后,赵某也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执法机关主张任何权利,但他很快又以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为由向检察院申请赔偿监督,认为该案让其家庭生活困难、家属精神很受打击,索赔巨额精神损失费。虽然如此,检察院最终还是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难点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仍有争议
按照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据办案人员向记者反映,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如何理解“严重后果”,赔偿请求人与检察机关存在较大分歧,往往难以达成一致,依然是国家赔偿的难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不服给予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逐渐增多的主要原因。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从深圳市检察院2010年12月1日以来受理的10件不服下级院给予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来看,每个复议申请均含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适用不服的申诉内容,而2010年截至该年度12月1日,深圳市检察院受理的不服下级院赔偿决定的赔偿复议案件仅有1件。
“希望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层面,能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作出操作性强、比较细化的相关规定,这不仅可以化解赔偿请求人与赔偿机关之间因认识问题而产生的矛盾,还可以减少赔偿请求人因复议产生的讼累。”采访中,办案检察官也提出了自己的期望。
怪象
国家赔偿拨付后却无人领取
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最后透露,为保证国家赔偿款切实发放到赔偿请求人的手上,在国家赔偿款发放环节,一般应由赔偿请求人亲自来领取,而不能由律师代为领取。在律师全权代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中,近年来深圳也发生过国家赔偿款拨付之后却始终无人领取的“怪异”情况。办案人员提醒,其中不能排除个别律师利用信息不对称而借此损害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需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