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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我们与合同工同工不同酬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维权行动】

       公司:“为打破大锅饭”将原合同工转变为劳务工

  员工:没有“被派遣”的不是领导亲戚就是关系户

  同工种同岗位劳务工比合同工月薪低1000元,社会保险也比合同工少

  全国工人报刊新闻联动

  劳务派遣工说:“我们与合同工同工不同酬。”用工单位说:“我们只是同岗不同酬。”有关律师说:“劳务派遣又玩出了新花样!”

  劳务派遣工:我们与合同工同工不同酬

  媒体报道了“深圳部分农民工致信人大代表胡小燕,恳求两会期间建言取消劳务派遣制度”之后,深圳农民工袁先生致电媒体称,他也遭受了劳务派遣制度的不公平。

  “太不公平了,我们这些劳务派遣工工资比合同工足足少了1000元!”袁先生是深圳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据介绍,该快递公司的员工绝大部分是劳务派遣工,直接与该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工)不到30%,而且有逐渐减少比例的趋势。其实,大部分劳务派遣工原来也是合同工,从前年开始不知怎么回事就被该快递公司的领导忽悠,与另外一家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兜了一个弯,我们莫名其妙就变成私生子了,同样的工种、同样的岗位,我们的收入比合同工少了一大截,合同工买齐‘五险’,而我们只有养老、工伤、医疗保险……”

  据介绍,袁先生等人与该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每月收入大约有3500元,成为劳务派遣工后,每月收入只有2500元,也就是说,他们“被劳务派遣”后工资比合同工足足少了1000元!袁先生等人多次与该快递公司和派遣公司交涉无果,遂申请劳动仲裁,把派遣公司列为被申诉人,把快递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裁决之日起享受同工同酬并补回此前工资差额。

  用工单位:员工只是同岗不同酬

  该快递公司向记者解释: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司当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对同工同酬不能作机械理解,所谓同工,不仅指同样的工作,还应包括同等的劳动能力、技能和同等的劳动成果。袁先生等人上班时因不能达到独立当班的要求,虽然他们与合同工从事一样的工作,但是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与合同工做同样的工作就是劳动法上所指的“同工”,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劳动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因此,公司根据规定计算袁先生等人的工资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该快递公司领导还称,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工其实是同工同酬的,他们的底薪都是每月1500元(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什么要将合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目的是要打破大锅饭,保留部分业绩突出的员工为合同工,其余全部转为劳务派遣工,拉开收入差距——这不是同工不同酬,而是同岗不同酬,有利于促进业务拓展,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目前已经收到较好的效果……”

  劳动仲裁委:证据不足

  对于该快递公司领导的“解释”,袁先生等人嗤之以鼻:“说的比唱的还好听,剩下的合同工,要么是领导的亲戚,要么是关系户,业绩还不如我们这些劳务派遣工!”

  然而,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袁先生等人败诉,以袁先生等人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其诉求。袁先生等人表示将提起诉讼。

  律师:劳务派遣玩出新花样

  有关律师对记者称,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相关规定: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该快递公司辩称“对同工同酬不能作机械理解,所谓同工,不仅指同样的工作,还应包括同等的劳动能力、技能和同等的劳动成果”,那么怎样衡量同等的劳动能力、技能和同等的劳动成果?由谁来衡量?所谓同岗不同酬实质就是同工不同酬,这是劳务派遣玩出的新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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