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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整治自制合同“霸王条款”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由于在事先签订的、由装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一款规定:业主对装修过程中增加项目款项确认,可采用口头同意方式,致使王女士在后来对增加项目费用确认上与装修公司产生分歧,却口说无凭。

  记者从苏州工商部门获悉,一项专门针对利用自制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整治行动,4月1日开始将在全市展开,计划于10月份结束。届时,工商部门将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查处。目前,各级工商部门正在拟定方案。

  据苏州工商局信用办负责人介绍,经过多年专项整治,目前苏州利用自制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已经日渐减少,但是,利用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通过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侵权的行为,据各地消保委受理的消费投诉显示,却呈现蔓延趋势。

  重点整治水电等13个领域

  据了解,此次整治的重点领域是供水、供电、通信服务、有线电视、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服务、旅游、美容美发健身、大型商场和超市。

  整治的主要内容是,经营者利用自制格式合同设置“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

  其中,免除自身责任方面,整治重点是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四种不规范条款。

  加重消费者责任方面,整治重点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及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两类条款。

  排除消费者权利方面,整治重点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限制消费自由的权利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条款。整治方式上,将按照三个结合进行:企业自律与社会他律相结合,提醒告诫与引导规范相结合,立案查处与典型评析相结合。

上一条: · 合同因政策无法实现 买主不担违约责任
下一条: ·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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