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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街头公示20名小偷照片 称涉嫌侵害肖像权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商场街头公示20名小偷照片涉嫌侵害肖像权(图) 

      3月20日,太原街一些大商场将一些惯偷的照片、姓名、年龄及犯罪记录等信息公布在商场出入口,并上写“严防小偷(嫌疑人)”几个大字,引起众人围观。许多市民拍手称快,认为对于这些人人喊打的小偷,此举无疑会给他们以沉重的打击,但也有人表示这种行为涉嫌侵权,会给这些人带来致命的后果。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争论不止。

  【事件】太原街公示小偷照片

  3月20日,在太原街时尚地下百盛出口和转盘出口,各贴出了一张彩色照片警示板。记者看到,警示板近一人多高,上面公布了经常出没太原街一些商场的惯偷照片和前科劣迹,这些人都曾被警方多次打击处理。并且还醒目地写着黑色大字:太原警务区刑侦中队提醒市民,进入繁华商业街请您保护好随身携带物品,严防被盗。

  警示板引起了不少人的围观,好奇者有之,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也有。当天下午,一名网友将警示板的照片贴在微博上,再次引发了网友们的议论。

  【争论一】这样做好吗?

  我赞成:为民所想,拍手叫好

  @知识点:为震慑和防范小偷,民警想出了这个招数,看来他们真替群众着想了,真下工夫了,而不是等丢完东西后再破案。我认为,预防比打击更重要,不要等群众受伤了,再去打击处理,为警方的创举拍手叫好!

  @作家李柯:早该这样了,认清那些小偷的样子,提醒大家不被偷,警察挺聪明,办法也不错。

  我反对:感觉怪怪的

  大学教师李伟:小偷确实应受警方惩处,不过将他们如此公之于众,感觉不太好,有些怪怪的。

  【争论二】这种方法有效果吗?

  我赞成:小偷确实不敢来了

  商场保安:这样做就是让大家都盯着这些小偷,起防范和威慑作用,自从警示板贴出后,这几天小偷也的确少多了。不光是警示板上的小偷,就是隐藏得很深的惯偷,也不敢或者不愿来了。

  @小00凉:我觉得可以,这些人实在太可恨了,恨不得把他们抓到判死刑。没丢过东西的人永远不知道小偷是多么的可恨,也体会不到丢东西人的那种心情,恨死这些小偷了。

  我反对:应该给人家改正的机会

  @GYH-翰:就算…也不可以这么弄吧?这根本就是不给人家日后改过的机会,有点过了。

  @浮云上一灰机:如果这些人都是被通缉或在抓捕中的人员,是无碍的,不然就应该是侵犯人权了。

  【争论三】这样做合法吗?

  我反对:小偷也有肖像、名誉权

  @猛喝一大口:我认为小偷也有肖像权和名誉权,这样印制人家相片公示,有侵犯小偷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嫌疑。作为市民,我对警方的做法感到高兴,但是站在公平角度,我却认为做法不妥,对小偷是不公平的,小偷也有人格尊严。

  我赞成:贴照片警示群众不违法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李振革律师:侵犯肖像权是指不经他人允许,私自用他人照片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公开扒手照片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群众为目的,所以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按照某些人的理论,电视上拍摄小偷的行窃过程也是违法了? 公安部在全国张贴通缉令也是侵犯肖像权了? 电视台在路上拍新闻,随意播了某些路人的视频,那也是侵犯肖像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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