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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的滞后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份基层法院的案件抽样调查显示,669起离婚纠纷诉讼中有64起当事人诉称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而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只有3起。

  家庭暴力司法认定为啥难?

  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显然,对于构成家庭暴力的程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要求很高。生活中大量已经被人们认定为家暴的行为由于立法的局限而不能获得法律的救济。

  今年“三八”节前夕,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六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份案件抽样调查显示,669起离婚纠纷诉讼中有64起当事人在起诉离婚的起诉书诉称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而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判决离婚的只有3起,这差距悬殊的数字背后问题出在哪里?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与人们常说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并不一致。有些国家对家暴应具备的条件限制性规定很少,很多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也认定是家庭暴力。但在我国,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的口角、撕扯或打骂,不能一概“上升”为法律中家庭暴力来对待,暴力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给予认定进而获得法律保护。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受到我国传统家庭文化和当时大众认识水平的影响,而主要原因还是一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并且涉及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必须慎重,适用相对严格而客观的标准。

  毋庸置疑,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问题是现行立法对“家庭暴力”界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没有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质

  家庭暴力的本质在于“控制”。“控制”就是使某事或某人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双方地位失衡,不平等。与一般的家庭纠纷不同,一般纠纷中夫妻会因为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争执,其心理感受往往是气愤、无奈,但不会产生恐惧。但在暴力关系中,一方会利用身体、心理上的强势来压迫对方,使其感到恐惧、无助进而屈服。在离婚诉讼中,这种控制甚至可以表现为逼受害人撤诉,逼其同意离婚或者逼其放弃财产权利。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家庭暴力都是施暴方控制受害人的有效手段。如果对家庭暴力的本质缺乏了解,误以为这只是夫妻纠纷,其实是容忍甚至助长了这种行为。 

    二、没有涵盖其他暴力控制手段

  除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制约也同样会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屈辱和无助等心理反应,从而帮助施暴方达到控制目的。

  “性暴力”是施暴方残害受害人性器官或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和恐惧的方式接受性行为等性侵犯行为。比单纯的身体暴力,性暴力所造成的创伤要严重得多,它不仅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而且也使其在情绪上处于惊恐状态、心理上感到屈辱和无助,又往往因为无法言说而忍辱负重。“经济制约”是通过严格控制家庭收支,使受害人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满足,被迫处于每花一分钱都得向加害人“申请”和报账的处境,从而在心理上产生屈辱、自卑、无价值感、愤怒、无助等不良情绪。当一个人在经济上必须完全依赖他人时,就很容易受到对方的控制。

  生理心理学研究发现,人在挣扎、抵抗或心理上感到恐惧、愤怒和无助时,体内控制内脏功能的神经系统就会命令其子系统,即交感神经系统立刻进入紧急战备状态。当人体内交感神经系统过度兴奋,长期处于战备状态而得不到休息时,就会在血压、肾功能和心血管并发症三个方面对人体产生负面影响。由此,上述暴力手段都能达到控制目的,也都会最终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受损。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局限,受害人却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混淆了家庭暴力与一般伤害行为的特点

  家庭暴力的目的是控制受害人,事实上无论是否直接作用在身体上,还是有无直接伤害后果,都可以达到控制目的,而且采取性暴力、经济制约的手段还可能控制得更彻底、更有效。此外,不同个体对暴力的承受力也不一样。有人只需有过一、二次受暴经历,就会出现顺从的行为模式。甚至施暴方只需一个眼色或手势,受害人就会产生心理恐惧而表现出顺从,甚至积极配合。这类受害人每次受暴后都可能有伤害后果,然而每次都可能构不上轻伤后果,但这并不影响其在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创伤的累积效应。心理学研究发现,长期心理创伤得不到治疗,特别是持续生活在创伤环境中,多数人的心理创伤会躯体化,导致身体出现严重的疾病症状。

  目前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伤害后果为构成要件,那些遭受家暴内心受到严重创伤而身上却无伤的受害人,其诉求只能被拒之于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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