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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湖南试点房产税改革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据财政系统人士透露,湖北鄂州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整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的准备工作,目前已经进行了前期抽样,未来房产税的税率仍在测算中,具体实施方案也在进一步确定中。

  与此同时,湖南的湘潭也在进行着类似的试点工作。

  湖北方面则极力争取在今年7月份实现试运行。

  此前有媒体报道,去年12月份在海南三亚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在会上透露,今年要做好四项税收政策改革,其中一项就是在湖北、湖南两省开展的新型房产税试点改革。

  两湖低调试点

  据记者了解,此次湖北湖南改革试点活动,就是之前物业税“空转”的落地。2008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在中部地区陆续挑选了若干城市,进行物业税的空转试点,最终真正有所落实的只有鄂州和湘潭。

  鄂州所进行物业税空转,是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合并在一起,按照房产的市场评估值计征;征收范围仍为营利性房产和出租房产,不涉及居民住宅的部分。改革的原则是保证税负不增加。

  针对那些因为新的征收方法而税负加重的企业或个人,也有相应的财政安排:或进行差额返还,或者多征收的部分不予收取。因为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本应按照房产原值计征,当改为市场评估值计征时,相应税负也有所增加。

  实际上,物业税空转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分3批,先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重庆、宁夏、福建、安徽、河南、天津10个省、区、市进行空转试点,但基本上都不了了之。

  鄂州的试点,算是后起之秀,但也不是一帆风顺。

  据记者了解,鄂州试点也曾中断过。鄂州的空转,涉及到如何评估房产的市场价值,需要建立评估办法;有了评估值,还需要确定测算参数、税率;需要协调诸如房产、土地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相应数据库。

  至于为什么会是鄂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收理论教研室主任薛钢介绍,鄂州在湖北属于发展程度中等的城市,选取鄂州进行试点比较具有代表性,而武汉这样的城市在湖北是一枝独秀,房价最高,不具代表性;此外,试点跟鄂州地方政府的支持也有很大关系。鄂州的试点主要希望检测两方面的信息:一是估计房产税一年能够带来的税收收入大概是多少;二是检测相关配套系统,是否能成功支撑征税开展。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微博)指出,现在基本不提物业税,就是打算在房产税条例的框架下,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居民住宅,即用扩大的房产税来“兼并”物业税。因为扩大房产税,只需更改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上是更为便利。

  据了解,湖南、湖北的试点被纳入到两湖“两型社会”建设的体系之下,用的是同一套方案,所以实施方法基本相同。鄂州还曾经去过湖南湘潭学习交流试点相关经验。

  路径不同沪渝

  与上海、重庆的试点不一样,沪渝进行的房产税试点,是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发生了变化,从只针对营利性房产征收,拓展到居民住宅。

  而两湖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在既有房产税条例框架之下,将原来按原值或者租金征收的部分,改成按评估值征收,即税基发生了变化,同时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合并。

  据记者了解,早在去年,湖北就成立了房地产税改革研究课题组,并将相关研究结果集结成册,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薛钢指出,湖北的方案,不是作为房价调控的工具出台,而是要改变现行房产税的征收体制,为了促进财政体制的改革,使房产税未来发展成地方的支柱性税源。而且,按照国际惯例,房产和土地合并在一起纳税是趋势。

  至于改成按评估市值计征后,是否会大大提高企业税负?薛钢持否定观点,他认为,房产税只会略有提高;而且对于中小企业,由于政策倾斜力度较大,最终应该也会有相应的办法来缓解税负问题。

  不过,有财税专家指出,由于中国土地的国有性质,土地出让金会长期存在。对此,相应的房产税税率,不能完全参考国外标准来征收,而是要以相对低的税率来适应国情。目前,税负日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府未来需要为房产税正名,需要回答为什么要征收房产税,房产税主要用于什么方面,是否应该归并相关类似的税费等问题。

  张斌则认为,房产税成为地方的主要税源,这一说法比较含糊。因为中国有四个层级的地方政府,房产税不可能成为省一级,也不可能成为经济规模比较大的市县一级的支柱性税源。

  至于两湖的试点方案,是否会成为未来全国推广的范本,薛钢认为,两湖的模式应该是未来房产税改革的方向之一。未来房产税改革,还需要国家鼓励各地进行试点。由于各地发展情况不同,如是否有完备的信息系统,还得需要相当的时间让各地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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