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肖女士咨询:我乘坐公交车时发现一男子偷盗我的手提包,制止时被该男子打伤。我虽多次向公交车司机求救并请求其报警,该司机不仅置之不理,而且还放走了行窃者。我认为公交司机缺乏职业道德,未尽协助义务,放任行窃者下车逃走,导致我无法向该男子索赔。请问律师:如果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巴士公司赔偿我的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郑晓云律师解答:法院能否判定巴士公司赔偿损失,关键要看其是否构成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一,从法律关系上看,肖女士与巴士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说明,巴士公司除法定事由外均负有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要在保证乘客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本案中,巴士公司由于该司机的过错,使肖女士在乘车途中受到了第三人的侵害,未将肖女士安全送达到目的地,故巴士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肖女士在公交车上受到财产、人身伤害时,司机正处于履行职务过程中,其有义务积极制止侵害人的不法行为,但其并未加以制止,也未报警,反之对侵害人予以放纵,该司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不作为。就是由于其不作为行为的过错,才导致了肖女士的损失无法向侵害人主张。由此说明,该司机未履行客运合同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司机属于巴士公司的职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过错行为,所以巴士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本案中,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的竞合。巴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取得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追偿权,即可以向打人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