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由:刘父因业务往来欠下王某业务款1200元。2002年 3月,刘父病故,王某遂向刘某讨还当初欠款。刘某拿出一张某单位的欠条,说自己现在没有现钱,如果王某能出面帮自己追回该单位拖欠的2550元债务,则可将欠款一并还清。2002年6月1日,王某将某单位拖欠刘某的2550元的债务追回,在除去1200元的欠款后,付给刘某500元,剩下的850元,王某给刘某打下欠条表示自己向刘某借款850元,并约定一个月之后归还。7月16日,刘某上门索要,王某提出当初刘某的父亲欠自己的钱并不是自己以前所说的 1200元,而是2000元,于是拒绝归还850元的借款。四年后的2006年12月14日,刘某丈夫廉某以王某不还欠款为由,将其摩托车扣押。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廉某返还摩托车并赔偿损失。而刘某又将王某起诉,要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廉某未通过正当途径追要欠款,属侵权行为,廉某应返还王某的摩托车。刘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王某追要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刘某丧失胜诉权。判决被告廉某在判决生效后将王某的摩托车返还给原告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事件焦点:《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过诉讼时效所提起的诉讼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丧失了胜诉权。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于2002年6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于2002年7月1日付清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02年7月2日至2004年7月2日,而在2002年7月 16日,刘某进行了讨要欠款行为,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即诉讼时效为2004年7月16日前。刘某直到 2007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那么,债权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法官解答: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