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几年前深圳这家公司就与厦门某公司有业务往来。这几年,厦门公司共8次向深圳公司购买电子产品,累计货款达到人民币95508元。
后来,双方对这笔欠款进行了对账确认,同时约定厦门公司必须在2014年11月10日之前还清该笔货款。
但是,近日深圳公司却提前将厦门公司告上了法庭。深圳公司起诉说,他们已经多次催讨欠款,但厦门公司一再拖延付款,甚至发展到不接电话,并且,他们还发现厦门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考虑到厦门公司可能不履行合同,其依据“不安抗辩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但是,法官认为,按照协议约定,厦门公司应于2014年11月10日前还清深圳公司所欠货款,双方都应该遵守这一约定。
虽然,深圳公司主张,厦门公司不在原址经营、可能不履行合同等情况,但是,他们又不能举证证明厦门公司存在拒绝继续履行债务的情况。因此,判决驳回了深圳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