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入酒吧”、“禁止进入网吧”、“禁止使用信用卡”……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各地法院频频发出五花八门的“禁止令”,“禁止令”作为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式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也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积极回应。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有助于刑罚的实施、预防犯罪的发生;有助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缓解社会矛盾激化,同时对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要。但是,刑事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领域中一项全新的制度,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项制度,确保其的执行效果,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一、准确界定刑事禁止令性质
刑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刑事禁止令的特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依附性。刑事禁止令是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内容之一,其效力附属于刑事判决或者裁定。判决生效,则禁止令生效;判决未生效,则禁止令不生效。另外,禁止令依附于管制和缓刑。人民法院只能对管制犯和缓刑犯适用禁止令,不能单独适用禁止令,也不能在判处其他刑罚时适用禁止令。(二)补充性。刑法明确规定罪犯在管制和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循相应的义务。禁止令要求特定的罪犯在履行一般义务的基础上再附加履行一定的义务。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可以说禁止令是对刑法规定的一般义务的补充和丰富。(三)强制性。一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作出该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该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权,确保禁止令的强制性和法律严肃性。
二、严格把握禁止令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禁止令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一定时期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所谓“根据犯罪情况”,实际上就是强调了禁止令的适用条件,每一份“禁止令”都是由人民法院为个体罪犯“量身定做”的。法院通常依照每个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原因和动机、人格特点、一贯表现等因素做出相应的禁止令。如对因长期去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犯罪分子,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进入网吧。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罪犯,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等。禁止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赖于法官在做出决定时有比较充分的有关“犯罪情况”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借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开庭审理前,就被告人性格特点、爱好、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的原因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法官以这份书面报告为依据判断其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进而作出决定。
三、确保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效果
当然,刑事禁止令的效果最终还得看执行情况,如果禁止令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则不仅影响禁止令的效果,更影响司法部门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四部委联合下发的规定指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机关能否正常履职,成为禁止令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关键。要想让“禁止令”真正落到实处,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必须摆上议事日程。
首先,必须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一是尽快落实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权利,即及时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涉及的特定区域、场所的巡查权,对违禁人员进行询问权,对违禁行为的侦查权。二是不断探索工作创新。针对不同类型的“禁止令”对象,可以通过谈心、利害权衡、走访亲友、严格定期见面、谈话制度等措施,对量身定做的“禁止令”做到量身定做的执行。三是加强工作保障和队伍建设,及时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选调专业人员方式,提高社区矫正专门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
其次,加强执行环节联动配合。由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区域场所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监管资源,有必须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在管理以及案件侦查过程中有对“禁止令”对象进行甄别并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信息的责任;建立公安机关为主,社区矫正机构参与,针对“禁止令”对象可能违禁的重点区域、场所的联合巡查制度;最后及时完善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与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衔接制度,形成“禁止令”执行合力。
第三,加强与监管配套建设。一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建立从区域到全国的“禁止令”执行信息网络平台,向各界公布“禁止令”执行的实时信息,从源头控制被禁人员违反禁令情况的出现。比如,网吧管理者在登记上网人员时,可以查询相关人有无禁入限制。二建立异地托管机制和异地协作与通报制度。社区矫正人员长期滞留在外地,要保证不脱管、不违禁,有必要建立异地托管机制。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报告的去向,由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前往地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工作委托关系的制度。如果社区矫正人员短期或非定向流动时,不便于实施异地托管的情况,应该建立异地协作与通报制度,即异地社区矫正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巡查和管理中查获的违禁人员,应该及时通报其主管社区矫正部门,并移交资料,由原社区矫正机构启动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