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农民劳作胜诉了。
这胜诉的官司,打的不是土地纠纷,也不是财产分割,更不是讨要工钱,而是一篇文章的著作权。所以这个官司从一开始,就引起了许多人的好奇和关注。
萍水相逢
要说清这个官司的原委,先得引出这一案件的当事双方。原告劳作,大同区高台子镇永跃村农民。被告方扬,是大同地界上小有名气的作家,负责编辑一本没有正式刊号的地方出版物《松基三井文学》。
一个农民,一个作家,怎么会因一篇文章对簿公堂呢?这还得从2006年7月说起,当时大庆正在参选全国魅力城市,劳作的一首《美丽的大庆我的家》,受到了时任市委书记盖如垠的称赞。盖如垠还做出了“一个普通农民作歌赞美大庆,这本身就很有意义。无论是对‘八荣八耻’教育,还是对‘书香大庆’活动的深入开展,都是应当宣传的好典型”的批示。
一时间,名不见经传的农民劳作,一曲成名。作为大同人的骄傲,当年即将创刊的《松基三井文学》,打算将盖书记的批示,连同《美丽的大庆我的家》这首歌一同转载。这样,刊物的主创人员来到劳作家,一来征询意见,二来请他入会,向他约稿。来访的人中,就有方扬,这也是两人的初识,劳作从此也成了大同文化界比较活跃的人物之一。
两年后,也就是2008年春。方扬找到劳作,告诉他市文联等单位要出一本《百湖揽胜》的书,主要是收集大庆湖泊的民间传说,以供旅游宣传之用。方扬希望劳作能承担两个大同境内湖泊传说的收集整理工作,劳作答应了。这其中的一个湖,就是新华湖。正是因为这一湖泊传说的写作与修改,才产生了后来两人之间的著作权纷争。
缘起约稿
据劳作讲,不久,经过方扬修改的、署名为劳作的文章,入选到了《百湖揽胜》之中。2008年4月,这篇题为《新华湖》的文章,又被方扬参加编辑的《松基三井文学》转载,署名仍为劳作。同年,大同区又出了一本《沃土情深》的书,继续收录了此文,只是题目改成了《新华湖的传说》,署名仍为劳作。据说当时编撰此书的人中,也有方扬。
2010年5月7日,在外打工的劳作,接到一位文友的电话,告诉他,方扬以《别样新华湖》之名,在大庆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发表了他的《新华湖的传说》。虽然题目中出现了“别样”两个字,可除了首句由原文的“在美丽的兴隆泉附近有一座新华电厂”改为“在大同区兴隆泉附近,有一座新华电厂”外,文章只略有删改。
起先,劳作只是觉得心里不痛快,也通过自己独特的方式,提醒方扬,但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应。
据劳作讲,就在市报发表署名方扬稿子后,大同区一份名为《今日大同》的报纸,又将《新华湖的传说》登了出来,这回的署名又“奇迹般”归还给了劳作。
就在劳作心里纠结之时,又一件事的发生,再次让劳作不能忍受。2011年5月,在大同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组织编印的《福地大同》系列丛书中,方扬以“土人”的笔名,再次刊发《新华湖的传说》。
此时,大同的文化人中间传出流言,说这篇文章不是劳作剽窃方扬,就是方扬抄袭劳作的,但因为方扬在大同的文化界较有影响,许多人都倾向于劳作剽窃,这让一向爱钻牛角尖的劳作很受伤。
“我找到相关单位的领导,想讨个说法,但都没能让我满意,这让我有了打官司、洗清白的想法。”劳作对记者说。
恩断义绝
那么,许多人都想了解这样一个细节,劳作写《新华湖》的原稿,与最后刊登出的文稿,改动究竟有多大?到底方扬为此稿付出了多大的心血?当时由方扬修改过的稿件,为什么没有两人共同署名呢?
此前,方扬在接受本报两位记者的电话采访时曾说,2008年,他与大同几个文化人,参与编辑《百湖揽胜》一书。在编书前,他就知道劳作有写作能力,为此向他约稿。可稿子完成后,上级领导在审查时,认为没达到发表的水平,就要求方扬重写。重写时,方扬只选用了劳作作品里的30%(劳作认为是 50%),其余的部分都是由方扬撰写的,并定名为《新华湖》。此稿收入《百湖揽胜》一书时,方扬没有署自己的名字,而是署上了劳作的名字,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方扬的解释是,为了鼓励劳作的写作积极性。
那么,劳作当时送交给《百湖揽胜》编辑部的原稿,到底是个什么样呢?
有着农民诚实品性的劳作,3月7日,送来了一份写在稿纸上的、名为《新华湖的传说(解说词)》的文章,劳作说,这就是他最初送给方扬的原稿,是刚刚从原《松基三井文学》主编那儿取回的。
记者通篇阅读,并对两篇文章的内容进行逐段对照。从两篇文章看,发表稿件的第一段、第二段及最后一段,与原稿有明显的区别,只有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在发表的稿件中多有采用。其中,关于湖心岛传说的章节,虽与原稿表述上有所不同,应该认为是按原文意思改写。
从篇幅上看,发表稿件采用原稿的比例,既不像方扬说的30%,也不像劳作认为的50%,公平来说,可以达到40%左右。
记者试图与方扬联络,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但一直没能联系上。他的一位亲属在接受电话采访时称:“实际上这就是两个老人之间的误会,没有必要再说了。”
引发思考
劳作也承认,方扬确实对《新华湖》或《新华湖的传说》的写作付出过辛苦。
但他认为,编辑此稿,是方扬的分内工作,这不能作为侵害自己著作权的理由。
再一个,当初文章发表之时,方扬没有与他共同署名,就意味着他已经把著作权无偿转让给了自己。如果方扬再以个人名义署名发表,就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害。这些理由,都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那么,在文学作品发表前,经过编辑或其他人对文学作品或稿件进行修改加工,是否同样享有著作权呢?换句话说,编辑为他人做嫁衣,不管是大篇幅,还是小部分改动,是不是可以认为自己也有对作品的所有权呢?
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此案的判决给从事编撰工作的人敲响了警钟。编者为稿件加工、润色等工作应被视为是一种辅助活动,不应视为创作。
即使你对作品付出再多的辛苦,最初发表时,如果只署了原作者的名字,编者就不能认定为作者之一,这也是这起著作权侵害案件判决给我们带来的重要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