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王女士嫁到上海,住在丈夫承租的公房内,户口一直在东北老家。2008年4月丈夫因病去世后,她就向物业公司申请变更租赁户名,物业公司却以王女士无本市户籍为由拒绝办理。2009年8月,物业公司将王的公公李老伯确定为房屋承租人。王女士遂将李老伯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为承租人。
根据有关规定,王女士是原承租人的配偶,但她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此无法成为公房的承租人。相反,李老伯是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又拥有本市户口,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最终,法院对于王女士的诉请没有支持。
法官担心李老伯成为承租人后,会妨碍王女士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于是在判决书中明确了王女士与承租人享有同等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