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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敲诈又诬陷 三罪并罚领刑14年半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盗窃价值20多万的天然气管材销赃后,以“出事”相威胁,敲诈勒索收购人钱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减轻处罚,又诬陷他人指使,致使被害人被错误羁押8个月,糊涂80后盗窃敲诈又诬陷,一罪变三罪。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和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2012年1月26日早上6点,罗某便来到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袁家村,乘无人看管之机,利用吊车和货车等工具,将川气东送长南线第三标段项目部堆放的重量为27.28吨、价值计206329.86元的天燃气管材盗走。将所盗管材变卖后,罗某获赃款48000元。

  后罗某认为收购人瞿某出价太低,想借机敲诈瞿某一把。2011年3月,罗某以盗窃天燃气管材出事要追究法律责任相威胁,强行索取收购管材的瞿某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盗窃川气东送长南线第三标段项目部天气管材的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为减轻自己的处罚,罗某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诬告陷害该项目部经理肖某指使其实施盗窃行为,并分赃30000元,致使肖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被错误羁押8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罗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他人被错误羁押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罗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和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财物折价206329.86元给受害单位,追缴犯罪所得赃款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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