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获悉,去年,济宁仲裁委受理各类案件479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6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4.4%,主要集中在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一房两卖、面积缩水和房屋质量等合同纠纷。济宁仲裁委通过调解和裁决的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38.3万元。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解决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纠纷,济宁仲裁委面向社会发布了2011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以案例评析的方式,介绍了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优势和特点,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条快速、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
济宁仲裁委员会还从165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选出10个典型案例编印成册,希望能对广大消费者有所借鉴和帮助,并在社会发布了三个典型案例,供广大消费者参考。
张某与济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前,交房条件为“经综合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张某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通知张某上房。张某以开发公司无法证明该楼盘已通过“综合验收”为由拒绝上房,且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金、返还面积差价等事宜协商未果。2010年7月,张某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所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涉案房屋于2008年7月3日仅通过了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验收,而消防、规划、防雷、档案等验收均在其后分期分批通过。鉴于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张某,构成违约,仲裁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裁决开发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658.74元。
开发商逾期交房 裁决支付违约金
2005年12月23日,刘某与曲阜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向综合开发公司付清购房款173716元,开发公司于2006年7月17日将商品房交付刘某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开发公司协助刘某办理产权转移及确权手续;如须办理土地使用证,开发公司提供办理土地转移的有关证明,由刘某自行办理土地证。后来刘某依据合同中此约定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认为,刘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未履行,导致刘某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裁决该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办理土地转移的有关证明、协助刘某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及房屋权属证书并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办理权属证书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逾期办证 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8年3月5日,王某与李某订立商品房定购书,约定王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交付时间应为2009年1月15日前。合同同时加盖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签约后,王某依约支付首笔购房款81000元,但一直未接到收房通知。后各方协商未果,形成纠纷,王某遂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和李某返还购房款81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合同签订之日至末次开庭之日的经济损失、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赔偿自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至末次开庭之日的租房费用。
仲裁庭通过多方协查,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溯及到合同成立之初。仲裁庭对王某提出的请求返还购房款81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标准,仲裁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依法裁决李某于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王某购房款81000元、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2830.67元(合计9383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