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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中你不知道的“隐形”税费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市民认为房屋中介未尽到告知义务,中介否认
 
    新快报讯记者张若然报道市民何女士去年年底通过堂正房地产代理公司作为房屋中介,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购入一套二手房。前日晚上,何女士突然接到堂正地产工作人员电话,对方称何女士并未代替卖方缴纳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但何女士称此前对这项费用毫不知情,她认为是中介工作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未尽到告知义务。
 
    何女士是去年12月24日签订的合同,并约定今年3月份将合同及有关材料递交至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前日晚上,堂正地产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卖方拥有房子尚未超过五年,所以何女士也需代替卖方缴纳房屋个人所得税。“听到这里我就感到很奇怪,为什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跟我提过?”何女士非常不解,堂正地产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告知她,合同中也写有“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卖方税费由买方负责”,一切按合同办事,何女士觉得无法接受。
 
    昨日16时许,该中介一位黄姓经理表示,房屋个人所得税包含在“卖方税费”中,不需要单独列出来,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告知。黄经理说,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工作人员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但他认为此争论并无必要,“我们会先与卖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看能不能各自负责各自的税费,然后三方再次进行协商,如果协商后仍旧无法取得三方满意的答复,那么只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了。”黄经理表示,他将在三天之内回复何女士,以求事情能够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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