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合同审查新闻
中国法律网 > 合同审查法律 > 合同审查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合同审查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企业对求职者的审查更严格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更加谨慎。备受关注的新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15日,在新的劳动法正式实行前,记者走访智海·第五届外企、名企大型招聘会暨实用人才交流会发现,企业招人更谨慎,对求职者的审查更严格,很少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很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xxx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这次招聘的苏先生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很少与劳动者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要对新员工有一个考察了解的过程,招聘新员工的时候,也只是对新员工应聘时的表现以及投递的相关资料,初步符合公司的用人标准,但是对新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能力以及个人的品质还不了解,需要一个考察阶段,所以,用人单位很少与劳动者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新员工也是一样,也只是在招聘会上,凭借自己对用人单位的印象,以及用人单位的招聘职务和工资标准,自己感觉比较理想,并没有到用人单位去实地了解过,新员工到用人单位上班,需要感受自己与求职时的职务有没有发生变化,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等软件设施,这是一个双向选择。  求职者:新法是诚信的体现
 
  在招聘会现场,求职者小王告诉记者,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自己也专门为签订合同了解到一些情况。以前在招聘会看到一些朋友,在填简历的时候并不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填写,而是根据用人单位的招人标准来填写。比如用人单位需要本科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自己明明不是本科学历,或者参加相关工作才一年,那么用人单位核查后要辞退自己,也是没有办法的,因为在招聘的时候,自己并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招聘标准,当然也不能享受新劳动合同法对自己的保护。因此,新劳动合同法要求我们在求职的时候,真实的反映自己的能力,不要吹嘘和夸大自己,这也是诚信的体现。
 
  新劳动合同书范本网上公布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中山市新劳动合同书范本已经在网上公布,正式文本正在印制中。该劳动合同范本不强制要求使用,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现阶段,企业使用新旧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应。
 
  据了解,该文本是根据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结合中山实际制定的.新发布的合同范本包括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通知和送达、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十三项条款,还包括了劳动合同变更书和劳动合同续定书。
 
  职能专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为何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个别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敏感?中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是一些企业和单位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到期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这是《劳动法》就有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数种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解决一段时间以来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造成的就业不稳定等问题,并非要使用工制度僵化。
 
  同时,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这在《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目前出现的个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试图规避以后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此项规定的精神实质,是没有必要的!”
 
  新法对劳动者要求更高
 
  智海人才市场符家军总经理告诉记者,对于企业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新法带来的风险,如果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处理,表示可以理解。毕竟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他要发展壮大,有他自身的一套策略。同时,劳动者应该不断地提升自己,企业是在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对劳动者的要求也是不断的提高要求。符总表示,在实施新法后,他们企业在用人上更加注重员工素质的考核和筛选,否则很容易造成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利
 
  不签合同需付双薪
 
  广东xx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封xx喜告诉记者,新法明确规定,超过一个月但未超一年的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付劳动者双倍薪水,超过一年还未签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俗称的长期合同,这对劳动者当然有利了。
 
  一般思维中签合同只是企业单位的事,但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工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大量出现,还有就是国家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也不够完善,致使许多被聘用劳动者不能根据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新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了这部分人的利益。
 
  杜绝了重复试用现象的发生
 
  针对以前用人单位常用试用为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新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新法还对试用期限作了规定,根据合同期限长短,试用期一般为一到六个月,无限期试用的现象再也不会发生了。新法还规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工资,新法还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同时,杜绝了收押金扣证件等现象;多年来,用人单位强行取收劳动者押金,甚至扣押证件等现象屡屡发生。而收押金扣证件等行为在新法中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新法还对这种行为有处罚规定,如果以后用人单位还敢收押金扣证件,将会面临每人少则500多者2000元的处罚。
 
  新劳动法中对新员工有利
 
  广东xx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封xx喜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变更合同需员工同意
 
  目前,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到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是否要续签、该怎样续签、续签的时间是长还是短;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到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做个合同变更等,都是企业最关注的焦点。
 
  广东xx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封xx提醒说,若员工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除了那些在三期的女职工、医疗期内的职工,企业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还和该员工续约。而若企业想对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员工合同,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则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

 

上一条: · 济宁公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严惩违法
下一条: · 购买实木家具签订合同有讲究
  最新合同审查新闻: 
·合同审查
·劳动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
·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格式
·个人租赁合同格式
·合同审核要点及方法
  最新合同审查咨询: 
·房屋产权咨询(0回复)
·合同(0回复)
·3岁贷款(0回复)
·货车合伙经营协议书(0回复)
·合同(1回复)
  北京合同审查律师:   
全部合同审查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合同审查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合同审查视频                    全部>>
堵建军:买卖中的合同
合同没到期 柜台就要
揭秘劳动派遣合同内幕
劳动法合同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