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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富豪生母夺女 称没精力照顾非送养条件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1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夺女大战:富豪生母VS贫寒养父

  送出去的孩子还能要回来?

  一边是身家过亿的富豪生母,一边是养育13年的贫寒养父,少女惠惠要在富贵生活与养育亲情中作出抉择。近日,一则《夺女大战:富豪生母VS贫寒养父 13岁少女抉择难》的新闻在网上热议。因生父母没有精力照顾,惠惠刚出生就被送了人。13年过去了,惠惠在贫穷的家庭自由成长,而生父母已成了亿万富豪。为了让女儿过富贵生活、受上流教育,富豪母亲突然出现,要将惠惠带走……送出去的孩子还能要回来吗?这不仅是对法律提问,更是在拷问人心。

  事件聚焦

  富豪生母和贫寒养父的夺女大战

  今年40多岁的张女士与丈夫两人,在大上海通过十几年的打拼,如今身家数亿。几个子女都移民到了国外,正享受最好的教育。但他们心中始终有一个解不开的疙瘩——13年前送人收养的小女儿惠惠。

  13年前,张女士和丈夫刚刚从怀远县来到上海打拼,没有精力和能力照顾好几个儿女。 1999年10月,夫妇俩将刚出生两个月的小女儿惠惠送给了怀远县双桥集镇的李长崔夫妇。抱养惠惠后,李家对惠惠比亲女儿还好。惠惠就在这个虽然贫寒,但却无拘无束的家中快乐地长大。2009年,李长崔的妻子意外身亡,留下了包括惠惠在内的三个孩子。从此,李家的日子越过越穷。

  2011年6月,张女士夫妇来到李长崔家,看望惠惠,随后提出要回孩子的想法。张女士认为,李长崔对女儿过于溺爱,不利于孩子的发展。而她已经给惠惠做好了最理想的人生规划,让她享受贵族的生活和教育,甚至移民国外。

  说明情况后,惠惠也同意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双方签订协议,李长崔把惠惠送回,张女士补偿10万元作为感谢。

  然而此后在上海半年的富贵生活却让惠惠越来越思念养父,思念家中的弟弟妹妹。在惠惠的强烈要求下,她“逃离”上海,重新回到养父身边。惠惠说,在老家,她有伙伴一起玩,能在旷野自由奔跑。

  张女士夫妇再次回到怀远劝说惠惠,惠惠却跪下说:“弟弟还小,我想留下来照顾弟弟。我不跟你们走,等我长大了,我再去孝敬你们。”

  最终,伤心的张女士流泪返回上海,她希望让女儿冷静一段时间再做打算。如果女儿坚持留下,她会考虑给女儿在当地买房子,请个保姆照顾生活。养父李长崔在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下,为了孩子的未来,决定劝说惠惠去上海。如果惠惠执意留下,他还会尽心照顾。“哪天她愿意离开了,我也高兴。”

  法律剖析

  没精力照顾并非送养条件

  如今,被女儿“抛弃”的张女士不知道如何看待当初的决定。如果不把惠惠送人,今天也不会发生这样一出夺女大战,更不会与亲生女儿咫尺天涯。在网友的评论中,很多人对惠惠亲生父母的做法难以理解,认为他们仅仅为了在外打拼,就把孩子送人实在不负责任。孩子能不能送人收养;送出的孩子还能不能要回来?这样一则充满情理纠结的故事背后也蕴含着很多收养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律师看来,当初张女士的送养行为有明显的法律缺陷。

  “在我国,如果父母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依法是可以将孩子送养的,但收养孩子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米律师介绍说,首先,收养必须是自愿送养,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才能成立。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人。其次,为了保证收养行为不违反社会公益和公共道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特别是养父与养女之间的年龄应有一定间距;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是因患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可靠经济来源,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其无力抚养子女,才能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否则法律严格禁止父母放弃法定抚养义务。

  而张女士和丈夫13年前仅仅是因为刚来上海打拼,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这并不属于有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严重的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张女士当年将惠惠送人,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条件。 缺乏收养程序孩子可被要回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收养惠惠的李长崔也面临着残酷的现实。在新闻报道中,没有显示当年收养惠惠时,李长崔夫妇是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确实没有登记,李长崔夫妇与惠惠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记者在网上查阅发现,不乏像张女士这样,将孩子送养后又后悔,想要回孩子的父母。从法律上是否有权要回孩子是这些父母的困惑。

  米良渝律师说,生父母能否要回孩子,还要看是否已经办理了收养登记。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关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依法成立后,生父母是不能随意要回孩子的。

  只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是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其二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惠惠与养父母之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生父母可以要回自己的孩子,而无需办理手续。反之,如果双方办理了收养登记,李长崔不同意送回孩子,也没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张女士也只能望女兴叹。

  不过李长崔的另一个麻烦是,法律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惠惠的养母已经去世,养父李长崔与惠惠的年龄是否相差40岁,也成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的要件之一。

  米律师说:“当然法律是无情的,用这些生冷的条文去套搬生养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未免过于生硬,三方面还是应该充分协商解决。”

  网友议论

  是去是留网友的看法充满纠结

  在惠惠的去留问题上,网友的看法也充满着纠结。

  在斥责生母生而不养,不负责任地将孩子送人,如今发达了又来要孩子的同时,网友们也无法否认,富裕的生母能给予孩子更好的环境。网友“xinyu-2005”说:“为了孩子的将来着想,应该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只要有心,等长大了,也可以报答养父。”

  网友小依子也认为,还是留在上海好,养父那边也可以经常回去看看,给点帮助,这样对双方都好。

  网友“丁东妈”说,抛弃孩子的父母不是一朝一夕能挽回孩子的心意的,养父母也要为孩子的前途着想,但最主要的是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网友“waws77”分析说,去留的选择权还是在惠惠手里,现在惠惠还没成年,就是亲爹来了也不能强行带走。应该等惠惠成年了再来谈什么选择。

  律师提示

  跟谁孩子意见并非绝对

  在这场夺女大战中,应该庆幸的是,生父母与养父都尊重惠惠的选择和意愿,并没有发展到打上法院的地步。

  那么,在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法律又赋予了孩子多大选择权呢?

  米良渝律师表示,法律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但却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未成立的情况下,孩子意愿的认定问题。

  “如果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没有在法律上成立,生父母仍然是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不仅有权要回孩子,还可以代替孩子决定回到自己身边。”米律师认为,未成年孩子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作出正确判断,可以听取他的意见,但监护人仍有权根据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来决定孩子的去留。

  网友“幸福新感觉”用自己的亲身体会表示,感情不是钱所能弥补的。十几年的亲情早已超越了血缘。小孩子很难去取舍,因为对于未来她的意识还是模糊的。最好的办法是两个家人一起商量怎么解决孩子的问题,都是为了孩子好。

  送养后探视权法无规定

  一边是富有的生身父母,一边是贫苦老实的“再生”父亲,这场夺女大战以惠惠作出了艰难的抉择暂告一段落。善良的惠惠不愿离开生活了13年的清贫之家,不愿离开需要她的养父和弟弟,同时她也承诺会孝敬生母。然而在未来的日子里,已经相认的生父母能否随时探望惠惠;对于生父母与养父母,惠惠是否都有赡养义务;生父母上亿的家产今后是否会让惠惠继承?两家人和惠惠的关系仍然面临很多考验。而这也是其他千千万万养子女与双方父母之间的法律命题。

  米良渝律师表示,被收养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无探视权,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孩子回到生父母身边,养父母的探视权同样也没有法律规定。

  “送养的孩子,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已经没有了抚养义务。至于探视权,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看,还是应征得养父母的同意,在不打扰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视。同样,孩子回到生父母身边后,监护权发生转移,养父母要探视孩子的话,也应征得生父母的同意,在充分考虑孩子的感情、有利于生活、成长的情况下,进行探视。”

  相对于探视问题,赡养和继承的规定则完善得多。米律师说,从法律上讲,养子女并不是对生父母和养父母都有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如果收养关系依法成立的,养子女仅对养父母有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对生父母没有了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如果收养关系不成立,养子女只能对生父母有继承权和赡养义务。

  米良渝律师最后提醒说,为了保护收养关系,收养一定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米律师也希望父母们深思,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为仅仅是没有精力和能力,就简单地放弃,这是极为不负责的做法,也会影响孩子一生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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