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子小西(化名)溺死在河道上,父亲老林将同安区水利局告上法庭,索赔97万多元的国家赔偿。此前,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老林的诉求,认为此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需要予以赔偿的情形。
老林不服一审判决,最近又上诉到市中院。昨日下午,在二审法庭上,死者父母和同安区水利局针对赔偿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采砂坑致悲剧
水利局是否担责?
老林说,他33岁才得子,没想到,19岁的儿子小西却意外身亡。据老林说,2011年7月10日下午,小西要找昔日的工友玩,途经同安西柯镇浦头村东西溪入海口处时溺水身亡,遗体直到次日凌晨才被打捞起来。据现场报警的群众说,当时小西溺死在沙场附近海域,死因与非法采砂遗留的沙坑有关。
“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没有回填沙坑,没有建设河堤岸,也没有建防护栏,且放任他人非法采砂,同时对于非法采砂后遗留的沙坑存在的危险,没有充分的预见认识,存在严重过错。”昨日下午,老林在庭审中指出,事发当天河水涨潮,事发地点有人非法采砂遗留的沙坑,导致小西意外溺水身亡。
老林的代理人指出,同安区水利局是该河道的法定管理者,负有监管该河道的法定职权和法定职责,对采砂行为有审批和制止的职权,对该事发地点负有监管责任和监管义务。此前省政府办公厅曾下发通知,要求加大河道采砂巡查力度,须在2010年11月底前将非法采砂场全部取缔。但直至事发时,事发河道依然存在非法采砂现象。所以,同安区水利局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对此,同安区水利局辩称,河道的主要功能是行洪输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小西是成年人,明知自己不会游泳,还在该河道内活动,其危险应自己预见和避免,其不慎死亡,与水利局没有关系。
申请国家赔偿
有无依据?
昨日下午的庭审中,老林的代理人提出,同安区水利局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97万多元。
代理人称,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比如,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对此,同安区水利局反驳说,没有法律规定水利部门要为河道中的公民人身安全提供保障或赔偿。依据相关规定,水利局不必在河道沿岸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也没有保障公民在河道活动的人身安全职责和内容。
昨日,市中院并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