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明知15万元利息应该入建材公司收入账;收受他人10万元是受贿,是犯罪行为。但我心存侥幸,后悔晚了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临沂建筑材料原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姜连军有期徒刑14年,听完宣判后他捶胸顿足,哀声长叹。
“职工们都说他人缘好”
据姜连军供述,自己身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官职虽然不大,但从事建筑行业20多年,群众基础很好。
1986年,姜连军以优异的成绩考取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临沂建筑材料公司,从一名普通员工做起。三个月后,发现公司疲于瘫痪现状的他果断地向时任总经理的赵斌提出了若干建议。经过实地考察,赵斌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迅速扭转了工作被动局面,从心里佩服这位工作不久的小伙子。
据了解,20年前的建材厂瓦房两排,设施简陋,院内杂草丛生。20多位工人,都是 “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流动性很大。
一年后,公司内部进行全面改革,姜连军被委以重任,担当部门负责人。凭着他大学时期掌握的建筑行业方面的理论知识,结合实践,带领部门职工,没日没夜的加班加点,该部门工作效益出类拔萃,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走在公司的前列。
脚踏实地的工作,非凡的业绩,很快赢得了上级领导的青睐,同事们的认可。在而立之年坐上了总经理的位子,可谓平步青云,飞黄腾达。
“姜连军老实本分,没有官架子;谁家有红白喜事,他都乐意帮忙操办,职工们对他评价很好。”和他一起共事多年的老职工回忆道。
一次受贿10万元
临沂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从名不见经传的小厂子发展到经济基础雄厚的大企业,作为当家人的姜连军功不可没。
然而,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侵蚀下,他耐不住寂寞和清贫,理想信念动摇,放纵自己的欲望。而人的贪心一起,就似魔鬼出瓶,贪得再多,无法满足。最终,一封举报信,让他露出了“狐狸尾巴”,在人们的一片惊愕声中,由“红极一时”备受敬重的干部变成了阶下囚。
时间追溯到8年前夏季的一个傍晚,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永义来到姜连军家,请其帮忙协调拆迁还建建材公司家属院事宜,被他委婉地拒绝了。
“如果不马上全部顺利拆迁,就会给我们的公司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资金更是损失严重。”王永义说,“而能解决此问题,非姜连军莫属。”
频繁接触,多方面了解,王永义豁然开朗,决心用实际行动打动姜连军。次日,手提一袋水果再次来到姜连军家,简单地聊了几句,便匆匆地离去。五分钟后,姜连军收到王永义的手机短信:“李经理,水果袋里有‘小意思’,请给点面子;烦劳您帮忙照顾。”他急忙打开水果袋,不禁眼前一亮,十叠崭新的钞票——十万元!这可要辛辛苦苦三年的收入呀!他怦然心动,要还是不要,经过紧张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金钱战胜了理智,他笑纳了!此后,王永义交办事情妥善办理。
据姜连军供述,“自己是一把手,当然有这样的权力。建材家属院拆迁还建,王永义具体负责。可十五户‘难啃的硬骨头’拒不搬迁,使他的拆迁工作无法进行。我出面协调,事办妥了,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当时认为收他的好处费,给他办事,不是违法。现在才知道自己做了违法犯纪的事情。唉!世上果真没有后悔药啊!”姜连军满脸沮丧的说。
受贿3次后真相大白
“不管谁,只要找到他,给他钱,他都乐意帮忙。”昔日一位同事这样评价,姜连军成了地地道道的“蛀虫”。
接到群众举报,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历时两个多月,姜连军的犯罪事实水落石出。
侦查查明,姜连军在担任建筑材料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两年前,在收到临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其公司的15万元利息后,未交单位入账,将其中的10万元侵吞;另外5万元被其伙同公司财务科长、出纳私分,自己分的赃款1万元,不惜损失公司的利益。
此外,逢年过节,分三次收受临沂某饭店经理李阳所送现金1.5万元及购物卡1千元,为其在租赁沿街楼及饭店经营中给予照顾。
可他万万没有想到,钱财私入囊中之时,自己也一步步走向政治生命的终点。
法庭上,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姜连军后悔不已:“我认罪、服法,也没有什么辩论。我作为受党培养的老党员,担任企业部门负责人,收受不法之财,我深感对不起党、对不起职工,对不起关心帮助过我的领导、朋友,愧对我的家人、亲人。由于疏于对思想观、人生观的改造,疏于对法律的学习,被金钱所诱惑,走向犯罪,我感到很后悔。希望法庭看到我的认罪态度,减轻情节,对我从轻判处。”
由于姜连军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做出上述判决。
规范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结合办案实际,办案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高公民的普法意识,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势在必行。
“要完善用人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减少体制本身的漏洞,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图谋不轨者想为不能为。”办案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干部职工的职责有明确规定,并要相互制约;其次,对企业工作要做到检查经常化、监督制度化,上级主管部门要经常与企业职工见面,了解企业的管理情况;第三,加强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办案检察官建议,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必须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思想教育,主要包括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消除他们犯罪的内因。努力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条例,使公众自觉遵纪守法,让一些图谋不轨的干部失去犯罪的土壤。
同时,建议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企业干部的监督、审计。充分利用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的作用,加强宣传指导,及时发现诱发犯罪的制度管理、外部监督、思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党委、政府沟通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制度,防患于未然,以法律手段推进工作的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