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时间公园楼盘(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一期、二期已交付使用,三期也已部分交付使用)的业主们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担心该小区是否大量使用过“瘦身钢筋”?如果用了都用在哪些地方?房子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疑虑是因为业主们在网上发现了由赣州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发布于2010年9月14号一篇名为《新天一集团以次充使用“瘦身”钢筋被查处》的消息。消息中提到,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一)承建的赣州时间公园三期B组团1标段工程所使用热轧光圆钢筋通过调查核实都是经过人为冷拉加工的,钢材的延伸性能、抗腐蚀能力都受到影响,整个建筑的抗震能力会大大降低。
日前,新天一驻赣州市办事处的一位李姓负责人证实了已与质监局达成调解。在他提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中,还原了此事的基本情况。2010年4月1日,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该市质监局委托,对抽样的时间公园三期B组团1标段工程样品进行检测,确认其钢筋内径为7.4mm,不符合有关标准。当月28日,赣州市质监局以新天一使用不合格钢筋35吨,货值金额13.3万元,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光圆钢筋,处39.5万元罚款。之后,新天一不服该处罚决定,以赣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借调研的名义进入施工工地,以及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等理由,向赣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今年1月,赣州市质监局和新天一公司达成如下协议:新天一按15.96万元缴纳罚款,交清款项后,(赣市)质技监罚字[2010]第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但时间公园业主陈先生向记者表示,此案虽然以调解结案,但他们仍很担心。因为该小区已交付的房屋是否使用过“瘦身钢筋”,目前各方都没有明确的答复,他希望开发商和相关部门能拿出权威的调查结果。
为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表示,不能以罚代替建筑的质量安全监管,在此案中,除了追究建筑商的相关责任,相关部门应一追到底,查看楼盘中是否使用过“瘦身钢筋”,给建筑质量造成隐患的,就必须拆掉,同时,向社会及时公布有关情况,满足业主的知情权。
除此之外,《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可以调解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问题,一是行政赔偿与补偿,其他情形则不适用调解。在本案,开发商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并非是指向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而是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调解。行政执法是非常严肃的事,不能随意变更,行政行为一经作为就具有公定力与公信力,行政行为的变更必须要求法律的依据,不能采用和稀泥式以让步促进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