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83户农民曾因买到假药导致大棚辣椒茎节严重断缩,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销售者赔偿83户农民损失56万余元。
原来,2008年底,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沈渡、越河等村部分农户在种植大棚辣椒期间,从被告刘某经营的农药门市购买使用了标明四川川东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百菌清75%WP,还有部分农户合用该农药或移栽使用了该农药的椒苗。该农药是刘某从滕某的经营部购得,系重庆市江津市振兴10组人曹某请滕某代销。当年辣椒植株出现茎节严重断缩,植株矮化等情形,导致辣椒生长期延长,不能及时上市而造成损失。原告等83户农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假农药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受损辣椒推迟上市的天数,减产的斤数以及物价部门对减产辣椒价格的审核鉴定,判决被告赔偿83户农民损失5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等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按一审判决赔偿数额的55%赔偿原告的损失。
该案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因经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生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因被告销售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