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国代表说,国防合同立法时,要明确国防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明确国防合同在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地位,规范国防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军方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权、强制缔约权、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对合同相对方的制裁权、合同价格的确定权等,同时赋予相对方特惠权、请求权、质疑权、申诉权和索赔权,保护相对方的利益。要健全国防合同管理体制,形成内外制衡集中效能的监管体系,完善国防合同的救济与责任,设立统一的独立的专业的救济受理机关――国防合同仲裁委员会,建立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共管的司法管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