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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防合同立法呼声高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国防合同作为国防领域资源交易中权利义务安排的行为,广泛存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之中,国防领域资源的流转主要依靠国防合同实现。面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国防合同制度建设明显滞后。”这几年一直在为加强国防合同立法鼓与呼的军事经济学院政委马建国代表建议,制定专门统一的覆盖全面的国防合同单行法,克服国防合同法律规范分类分段分散规定的弊端,并与相关法规区别,增强立法的适用性。

  马建国代表说,国防合同立法时,要明确国防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明确国防合同在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地位,规范国防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军方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权、强制缔约权、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对合同相对方的制裁权、合同价格的确定权等,同时赋予相对方特惠权、请求权、质疑权、申诉权和索赔权,保护相对方的利益。要健全国防合同管理体制,形成内外制衡集中效能的监管体系,完善国防合同的救济与责任,设立统一的独立的专业的救济受理机关――国防合同仲裁委员会,建立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共管的司法管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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