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房产纠纷新闻
中国法律网 > 房产纠纷法律 > 房产纠纷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房产调控政策变动 产生纠纷很难搞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的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受理的投诉案件总数量为272宗,2011年受理案件总数量为336宗,较前年上升8%。其中,2010年投诉案件调解成功率为32%,2011年案件调解成功率为37%。据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副秘书长吴忱介绍,纵观去年受理所有投诉案件,以房贷申请不畅或失败而导致的纠纷案件居多。“这也是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后,消费者维权的一个新焦点。”

  调控政策引出新纠纷

  相关法律应尽早修订

  针对目前房地产中介行业存在的买卖交易纠纷,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廖俊平接受采访时表示,除了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并提高服务人员执业素质,还需要引导消费者建立科学正确的维权意识。消费者在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益及需要履行的义务。廖俊平提到,自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并落实,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新的政策变动,致使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新的纠纷与矛盾。譬如近两年因银行的房贷收紧,部分买家因房贷申请不畅而产生的买卖纠纷。建议有关部门因根据政策变动而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切实保障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1:

  银行迟迟不放款 买家收不了楼

  2011年3月初,高某通过中介公司经纪人吴某促成与业主何某签署三方合同,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成交价为150万元,首期付款75万元,贷款额为75万元。2011年4月,银行出具了贷款同贷书同意高某贷款75万元。取得银行同贷书后,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及他项权证。但至2011年5月,因受限贷政策影响,银行贷款迟迟不能发放,直至2011年6月,业主何某未能收齐房屋余款,便不愿办理最后的交楼手续了,买方高某因而无法收楼,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银行贷款未能及时发放,不是因中介公司的原因所致,中介公司及经纪人没有责任,同时买卖双方交易过户手续已完成,故不予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业界声音:完善合同内容 调整房贷预算

  近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银行购房贷款政策变化较大。在非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交易不成的情况下,为了规避风险或者合理分担损失,可在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若贷款不成功或银行降低贷款额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中介公司退回或减免收取中介费,要求卖方退回房屋定金等。

  此外,针对当下银行房贷申请时隐藏的不确定因素,业内人士建议买家应适度调高首付预算范围,避免因银行调整放贷额度而影响二手房交易。如向银行申请70万元房贷,最后仅获批65万元,买家应事先预留一笔资金,以解房贷额度缩水的困局。

  案例2:

  房子没买成 中介费无得退

  去年8月,梁某经中介公司经纪张某介绍看了一套房屋后,对房屋十分满意。梁某认为购房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为谨慎起见决定约家人再次查看该房屋。梁某及其家人对该房屋结构、价款、环境等均十分满意,于是向卖家支付2万元定金及5000元中介费,并签署三方合同,约定贷款人为梁某的母亲周某。

  事后,银行告知梁某因其母亲已近50岁,只同意贷8年款,与其预期贷10年款有差距。于是梁某就与卖方、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定金2万元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遭到拒绝。梁先生认为,买卖合同没履行完,中介公司无权收费,卖家应退回房屋定金,于是将中介公司和业主告上法庭。最后,经法院审理,法院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业界声音:合同合法 中介公司可收取报酬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行为,其和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成功的标准,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署为准,而不是以完成买卖过户手续,除非委托人和中介公司有特别约定。因此,买卖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该合同受到法律约束,中介公司有权向梁某收取中介服务费。案例3:

  买到“凶宅” 退房却很难

  李某于2011年5月通过中介公司促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事后,李某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凶杀案。李某认为,中介公司在促成其签署合同前未告知该房屋曾经发生过凶杀案,无法承受住在“凶宅”的恐惧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本次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服务费。

  本案,法院认为此类民间认为“不吉利”事件并未明文规定属于中介机构在居间过程中须告知的内容,故不予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业界声音:法律缺失 买家购房还需“多打听”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居间合同中的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权属、面积、查封抵押情况、租赁情况、使用限制和房屋质量状况等事项。对于卖方来说,是否应将房屋内发生凶杀案的情况告知买方,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

  购房人如何在购房时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建议购房人购房时除查看购买房屋本身的情况外,还可以向大楼物业管理公司或邻居了解是否发生过类似事件;同时,购房人也可在合同中与卖方明确约定该物业未发生过相关事件,如卖方有意隐瞒,购房人可依此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酌减房屋价款、赔偿损失等。双方约定书面条款,以便在发生类似纠纷时有据可依。

上一条: · 父母子女之间房子怎样过户最省钱?
下一条: · 国土部今年开始试点治理 小产权房将“大规模清理”
  最新房产纠纷新闻: 
·离谱!第一家国企开发商破产
·特斯拉中国Model Y全系涨价5000元
·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
·紧抱上汽大腿,捷氢科技能否熬过资本的寒冬?
·网传李铁一审被判无期是谣言 经有关部门核实确
  最新房产纠纷咨询: 
·二手房的买卖(0回复)
·房产问题《 急 》(0回复)
·因开发商变更贷款银行导致贷款失败(0回复)
·房屋继承权的问题(0回复)
·房产(2回复)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全部房产纠纷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房产纠纷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房产纠纷视频                    全部>>
闹心的房子
[法律讲堂]继承风波
为房产纠纷弟弟捅死亲
房产纠纷 祸首源于预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