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未毕业的冯某,2008年在东莞办起企业策划顾问事务所。去年,冯某起诉某公司拒付2万元“顾问费”。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冯某不具有履行合同义务资质为由,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顾问”状告客户拒付相关费用
2008 年11月21日,来自湖北的冯某在东莞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东莞市金玉山企业策划顾问事务所(以下简称“金玉山事务所”),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策划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2011年1月21日,金玉山事务所与东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书》。
合同约定,金玉山事务所指派企业法律顾问冯某、曾某担任包装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及策划顾问,工作范围包括日常法律事务、代理诉讼及仲裁等。一年法律顾问费2万元,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付毕。
2011年8月30日,冯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包装公司,要求对方支付法律顾问费2万元及利息2000元。
“法律顾问”自曝小学未毕业
2011年11月1日,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冯某代表金玉山事务所出庭。针对有无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冯某称,该事务所曾参与包装公司的企业管理及劳动合同的修改等,并为公司代理过案件,避免了公司的重大损失。
包装公司称,冯某并无律师证,也没有处理好期间发生的两宗案件。让公司签订顾问合同后,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所谓挽救了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根本不存在。事务所其他人员也无律师资格。虽有顾问费的约定,但对方并无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在签合同之前,冯某已收了公司约5000元。
庭审焦点围绕冯某是否具有律师资格
在法官的追问下,冯某在法庭上承认:“小学尚未毕业,但现在自学本科法学专业。”冯某还承认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也未提交同事曾某的任何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法院认定事务所不具有履行合同资质
没有律师资格证的人是否能当法律顾问并且收费?国家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规定:“允许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只有律师工作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法院认为,金玉山事务所不是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资质。
此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的规定,受金玉山事务所指派为包装公司服务的冯某、曾某,均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同样不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资质。
法院认为,该案件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不管是金玉山事务所本身还是其指派的人员,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为包装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该事务所没有依约提供服务,包装公司有权拒绝依约付款。
法院遂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