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自2004年起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至此,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在广州正式成为历史。
原拆迁办易名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连广在相关说明中介绍,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废止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依据被废止,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被取消,建设单位不再作为拆迁补偿的主体,《办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与《条例》相抵触,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办法》应当予以废止。
张连广表示,《办法》废止以后,相关管理活动可以直接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影响广州市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据了解,此前杨箕村的拆迁,即是依照《条例》规定,申请法院对留守该村的“钉子户”实施强制执行。
伴随着行政强拆成为历史,广州再无拆迁办。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原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目前已经正式更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今年研究起草新规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列入今年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去年,《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五个文件就曾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拟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暴力或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搬迁,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广州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一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这也意味着,广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高可等同于周边一手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