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在湖北广水的张可初中便辍学出外打工,父母忙于工作对他疏于管教。公诉机关指控,他用随身携带的刀架在被害人小雪的脖子上,抢走她的挎包一个,后被群众追上抓获。包内有现金36元,现已追回发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对其量刑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张可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可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