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跟着火车票实名制、微博实名制和危险刀具实名制等的步伐,艾滋病检测也开始进入实名制阶段。日前,媒体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审查稿)》(以下简称《草案审查稿》)其中规定艾滋病检测需要实名制,要求受检测者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等真实信息。对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说:“艾滋病的检测长期以来是遵循着自愿进行检测,但是这种方式尤其是在一些高发地区有局限性。由于匿名的原因,到现在我们甚至都找不到人。”据此,实行艾滋病实名制检测成为了当代社会防控艾滋病蔓延的必要措施。
广西、湖南等省市率先提出艾滋病的实名制检测,这不仅提醒社会应该时刻关注艾滋病防治情况,也使得检测阳性隐匿性问题呈现出来。在当代社会改革转型关键时期,我国对于法律体制的改革和法律规范出台显得尤为谨慎。近年来,制度改革过程中广泛的征求意见和试点推行已成为必经之路,此次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征求意见也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
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推行艾滋病匿名检测制度。针对高危人群在检测时使用假名字,在被检测出感染艾滋病后就找不到人了,这使我国防治艾滋病防控工作的推进举步维艰,而这种局面若不尽快扭转,其潜在的威胁也必然无法预料。社会安全隐患的征兆日渐突出,抛弃匿名检测也开始成为了一种反思的潮流。
匿名检测本是人之常情,保护隐公民私也是宪法人权之规定;而保障社会其他公民的健康安全,预防控制艾滋病的蔓延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是政府人性关爱的完美体现。细细体味,推行艾滋病的实名制检测追根到底就是社会公益与个人私权的博弈,在信息传播速度迅猛的时代,对于实施艾滋病实名制检测,社会各界纷纷嚷嚷,民间组织联合反驳叫板,各大媒体也是枪林弹“语”,对此,笔者认为对待艾滋病实名制应该从多角度理性分析。
首先,官方专家推崇,耐心论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推行艾滋病实名制检测主要目的在于防控艾滋病扩散,有效治疗确诊感染者,从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生活环境。自198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疫情逐渐扩散,现已波及全国各地,蔓延到社会各个阶层。众所周知,艾滋病传播途径有多种,而性传播成为了主要传播途径,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与感染者隐私权受到过度保护有着较大的关联。过度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最大的危害在于客观上会导致艾滋病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迅速蔓延。预防艾滋病感染主要依靠普及艾滋病知识,不能为了保护感染者隐私权而隐瞒真实情况,我们必须在防治艾滋病过程中走出这个误区。政府若继续对确诊艾滋病感染者持放任态度,将导致艾滋病感染者与周围人群交叉感染,对我国健康公民存在着严峻的威胁。湖南、广西等省市率先推出检测实名制,在观念和预防管理体制上进行突破,是当代社会大势所趋,也是情之所迫。同时,对民间组织叫停叫板,群众纷繁异样声音应当引起足够重视。防艾民间组织的重庆同心工作相关负责人小牧表示,该组织对成员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如推行实名制检测,53%的人选择不再参与检测,仅有8%的人认为是否实名制毫无影响,12%的人称仍会继续参与检测。与此同时,国内多家民间公益组织对此做法也表示不能接受,郑州市防艾公益组织公然抗议广西、湖南两省区准备推行的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称该制度明显违反了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在过去艾滋病的检测一贯坚持自愿保密原则,而我们也知道艾滋病患者是高危人群,让高危人群自愿检测艾滋病并在检测后接受治疗,最关键的是要保障接受实名检测之后之前生活秩序不被打乱,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放心、安心、自愿检测和治疗。
其次,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引起广泛热议,推行困难,牵涉多项因素。隐私权保护,信息管理、社会歧视、检测医疗保障等都应该被纳入到此次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实施规划之中。要贯彻此次实名制的执行,笔者认为,不仅要抓其重点,攻其要害,还得旁敲侧击,各个击破。
第一,推行艾滋病实名制检测最为关键的是要消除艾滋病患者内心的忧惧。在当今社会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各种组织对个人信息非法泄漏的事例时有发生。当务之急,是要让失去的信任得以恢复。而法律乃是恢复信任的主要手段,是解决信息泄露的首要措施。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趋势。在推行艾滋病实名制检测的同时加强法律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立法,合理规范个人隐私信息的传导,严厉打击非法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不仅为艾滋病实名制检测推行奠定了基础,还对于将来构建实名制体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第二,消除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带来的社会歧视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塞涅卡曾说,“无知乃是恐惧之源”。社会健康人群之所以歧视或排斥艾滋病患者,不是歧视其人格低劣或者是生活作风腐败,而是来源于心中的“无知”。消除艾滋带来的歧视,须从认知艾滋开始,只有让群众认识艾滋,了解艾滋,才能真正地刨根削底,彻底铲除歧视。自1988年来世界各国的艾滋病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作为健康人群,我们应该积极配合预防治疗艾滋,同时给予他们人性最基本的关爱。
第三,作为防治艾滋病的系统辅助,加强艾滋病治疗保障也不容忽视。没有保障的法律规范是虚拟的口号。为了让可能感染的艾滋病的人放心大胆,毫无顾忌地接受实名制检测,除了隐私保护,医疗费用保障也该是题中之义。政府在这方面也正在进行配套保障,国家将把抗艾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提供抗艾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的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这为顺利推行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又扫除了一大障碍。
于此,我们认识到,任何问题绝不可能通过简单的颁布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命令来解决,对于艾滋病的实名制预防和检测也是一样。同时,艾滋实名制检测的实施也不应该停留在私权的保护层面之上,私利永远是在公法之下才能得到最终的保障,实名制和告知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推行是一个相关联的系统工程。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配合,从善如流。要清楚地认识到,有规则必有缺陷,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对于广西《草案审查稿》拟实行艾滋病实名制检测和告知制度以及全国其他地方的各种回应,我们应时刻保持理性的态度,同时在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的关注上也应当有所保留,一切都应该从当前的艾滋病防治现实出发。
我们可以去质疑任何一项新生的制度的功效,种种新生也应该被容许有缓冲地带。但最终,不管是旧的制度也好,新的法规也罢,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任何制度都会因时而变,不管其是否优越,只认其是否合时、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 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