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邓女士有三个儿子,她在未告知二儿子和三儿子的情况下,用他们的名义开银行账户各存下300万元。邓女士病故后,一儿子便将这笔钱取出并销户。长子发现这笔遗产根本没有自己的份,便怒将母亲遗产的其余几名继承人,即自己两个弟弟和外公告上了法庭。
昨日,顺德区法院公布判决结果:母亲用两名儿子的名义存入600万元存款,不构成对其的赠与或遗赠送,应该按照四名法定继承人各继承1/4的份额分配遗产,即每人各得150万元。
存款:
开户后未告知两子密码
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邓女士家住顺德,于2009年9月病故。邓女士的继承人有四人,分别为父亲邓老,长子原告李有海、被告二子李大海、被告三子李小海(均为化名)。
早在2008年7月,邓女士以二儿子李大海名义开设账户,存入定期存款300万元。同年7月15日,邓女士又往三儿子李小海名义开设另一本存折中,存入定期存款30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邓女士开设该两个账户后,既没有把存折及密码交给李大海、李小海,也没有告诉他们密码。
挂失:
拿到存折后将钱取出
据原告李有海诉称,邓女士去世后,其兄长邓先生告诉李大海兄弟三人,邓女士在银行里有600万元存款。随后,兄弟三人果然在银行查实有两笔存款。
因两人没有存折也不知道密码,经商议决定用李大海、李小海的身份证挂失。经挂失,银行重新补发了存折给李大海、李小海。
2009年11月18日,在顺德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李有海、李大海、李小海与银行业务员共同开启了邓女士名下的保险箱,当场清点出上述两本定期存折,余额均分别为300万元。
2010年8月31日,李大海将该300万元存款取出并办理了销户手续。
判决:
四继承人各得150万元
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邓女士生前以被告李大海、李小海名义存的600万元人民币属邓女士的遗产,应由原告李有海、被告李大海、李小海、邓老先生各继承人民币150万元。
现该600万元遗产分别由被告李大海、李小海各保管300万元,依照法律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被告李大海、李小海应当将原告李有海、被告邓老先生应得的份额交付给原告李有海和被告邓老先生,即应每人向原告李有海和被告邓老先生各支付75万元。
焦点问题:
1.用继承人名义存款 算遗赠吗?
顺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目前公民个人的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但其目的在于加强银行业的金融监管,存款实名制区别于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
这笔600万的存款虽以李大海、李小海的名义存储,但邓女士在生前并没有将存款的事实告诉两人,更没透露过要将600万元存款赠与两人的明确信息,两位被告对此也毫不知情。所以,该存款应属于邓女士的遗产。
2.以两子名义存款 算遗嘱吗?
法院认为,邓女士使用李大海、李小海名义存款的行为均不符合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同时该存款行为也没有将600万元遗产指定李大海、李小海继承的明确意思表示。
依照法律,李有海、李大海、李小海、邓老先生作为邓女士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各继承该600万元遗产1/4的份额,即每人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