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某年9月按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定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实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
[案例分析]
按照DAF条件成合同属于到达合同。在到达合同下,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要承担在此之前的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货物损坏、灭失以及短少的风险。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是DAF满洲里,说明交货地点在满洲里。卖方有义务在12月底之前将8000吨货物交到满洲里,而实际上,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 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这就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卖方凭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只是证明自己在12月底之前发运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按时完成了交货。
另外,货物在到达满洲里时发现了短少,其风险也应该由卖方承担。上述分析表明,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