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些小学及幼儿园家长反映学生年年缴纳平安保险费,但孩子出险后申请赔偿,却被告知没签订参保合同,无法理赔。原来是当地保险行业以入不敷出为名要求提高保费,而教育部门以减负为由不同意向学生家长多收费,学校已收的钱无处交,根本没有订立保险合同(2月18日《中国青年报》)。
部分学生陆续出险,却无法理赔,家长负担沉重,有的家长只能举债为孩子治病,真让人捏一把汗。好在当地保险协会与教育局已达成妥协,仍按原标准补办“学平险”(“学生平安保险”的简称),已出险的学生也能得到理赔。人们在静观两部门兑现承诺的同时,也在反思:这次的分歧解决了,以后还会出现同类矛盾吗?“学平险”费率由谁来确定,地市级保险公司及协会有权上调标准吗?
对照法律规定,绍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求“学平险”保费从每名学生45元增加到60元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这首先取决于“学平险”的性质和特点。按照权威解释,学生平安保险是国家专门为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和研究生安排设计的,在政策上实行倾斜优待的一个险种,它低收费、高保障,针对特定人群推行,其他人不能享受。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就是说,“学平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是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而应当是依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保监会审批过的。它目前虽不属于法定强制险种,依然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但却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才能实施,各保险公司的全国总公司都无权自行确定这一险种的费率,作为地方分公司及地方保险业协会更没有此项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绍兴学生“失保事件”的责任完全在保险企业一方,教育主管部门坚持的没错。
不过,依笔者看,之所以会出现地方保险企业试图擅自提高保费事件,最根本的原因恐怕还在于上述保险法条款的含义还不够明确具体,国家还没有把“学平险”白纸黑字地列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范围,在保险企业那里往往更多地把它等同于普通商业险,因而试图随行就市对其实行完全市场化的营销,就不足为奇了。
当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正逐渐实现全覆盖,这对学生来说是好消息。但鉴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力度还比较有限,难以满足学生学习生活中各种意外情况的医疗保障要求,因而很有必要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大力推行“学生平安保险”,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学生家长负担,免除学生及其家长的后顾之忧。正因为如此,笔者建议,应当把国家“学平险”明文纳入法定险范围,通过听证确定保险费率;最好能够变为强制保险,一方面实现对各级各类学生的全覆盖,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和保险企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