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婚姻家庭案例
中国法律网 > 婚姻家庭法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继子赡养继母的情况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2-2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案例:

  最近,李先生76岁的老父亲去世了,他心痛不已,而与与继母赵女士的赡养纠纷也让他感到头疼。

  李先生的亲生母亲在他10岁时去世,后来,李先生的父亲和赵女士再婚。再婚后赵女士对李先生照顾得无微不至,一家三口过得还不错。

  可有一件事打破了他们这种相处状态。李先生上大学时和外地一个女孩谈恋爱,越女士认为那个女孩不适合他,一直没有同意他们的婚事。因为此事,他和赵女士的矛盾越来越深,经常为一点小事就争吵,李先生的父亲对此也无可奈何。后来李先生很少回家,和继母也不再说话。年前,李先生的父亲突发心脏病去世了,留有遗嘱,家里的财产留给了李先生。

  这时,赵女士对李先生说,以前她照顾过李先生,现在她要求李先生赡养她。可李先生认为,他和赵女士已经有6年多没说过话了,没有理由赡养赵女士。二人就此事一直协商未果。

  解析:

  李先生从10岁到18岁期间,他的继母赵女士对他尽到了抚养义务,虽然在李先生上大学后和继母因矛盾没再说话,以后也未共同生活,但已确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我国,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是他们之间具有抚养和教育的关系。

  在本案例中,赵女士给予了李先生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顾,形成了抚养关系,赵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对她进行赡养。

上一条: · 家庭财产纠纷如何维权
下一条: · 第三者的“青春补偿费”
  最新婚姻家庭案例: 
·男方离婚起诉书
·什么情况下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探望权在什么情况下中止?
·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军人结婚登记是否有特殊程序?
  最新婚姻家庭咨询: 
·起诉离婚该判决是否公正合理?(0回复)
·如何取证(0回复)
·关于合法休假(0回复)
·结婚(0回复)
·独生子女办理条例(0回复)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全部婚姻家庭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案例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婚姻家庭案例
最新
推荐
热点
 
  婚姻家庭视频                    全部>>
无处安身的爷爷
江苏未婚妈妈网上拍卖
荒唐的报复
婚姻变奏曲·致使的怀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