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往动辄“跨省”,动辄给当事人冠以“诽谤政府罪”相比,湖南省东安县的公安局长无疑带了个好头,以公民的身份进行刑事自诉,总比动用公权力压制公民的批评建议权要好得多。但由于这种案件极少,而且对很多地方的政府官员、公安民警还不大习惯,甚至可以说不会与当事人打这种自诉官司,那么,东安县的诽谤案无疑就有了示范效应。所以,我们不妨多说几句,看看公职人员打这种自诉官司的舆论敏感点和法律关节点在哪里。
首先,要区分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的关系。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公安民警都有两种身份,职务身份与公民身份,对于这种案子,人们最担心的就是身份混淆而导致权力滥用。而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问题。警察要和当事人打自诉官司那就意味着警察要以公民的身份出现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既然如此,就必须区分警察的职务行为和公民的正当权利之间的差别,不能随意动用职务所赋予警察的权力收集证据、限制当事人的自由等等,否则就会悖离刑事自诉案件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正是因为作为原告的警察一方没能严格区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与作为警察的权力,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了人们对公权力滥用的质疑。很多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冲突,感觉委屈的时候,都会强调“作为公民我还有基本的权利吧”,这种说法没错,既然要享受公民的权利,那也要承担公民的义务。以公民的身份打官司却以警察的身份压制当事人,这种官司谁还敢打?
其次,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第一是自诉人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会遭到被驳回起诉的后果。这是自诉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以此案为例,东安县公安局长郑航连、政委陈毅强、下辖派出所民警卿良杯认为访民胡连友、魏爱国在网上持续发帖,控诉自己存在涉黑、暴力执法等违法行为,涉嫌诽谤,那么他们就必须拿出两被告诽谤自己的证据来,而且如上文所说,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不能动用警察权力。
第二是被告人举证责任。一般来讲,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辩护权与证明义务的不可分割,也决定了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应负一定的举证责任。所以,访民胡连友、魏爱国认为警察涉黑、暴力执法,那他们也有举证的义务。报道中说,胡连友和魏爱国同时坚称,他们发的帖子“完全属实”,愿为此负责,那么,打起官司来就不是向媒体说说这么简单了。
当然,根据普遍原则,辩护人也有举证的责任,法院不承担举证的责任。
东安县公安局长郑航连、政委陈毅强、下辖派出所民警卿良杯都是执法人员,他们当然懂得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关键是他们要做一个榜样给所有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政府官员以及执法人员看,特别是要给普通的民众看。如此,饱受社会各界指责的“跨省追捕”和莫须有的“诽谤政府罪”才能逐渐消失,人民的批评建议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