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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拆除违建须经6道程序

出台城管强制程序规定夜间节假日不得强制执行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2-1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从今年起,安徽省合肥市城管拆除违建有了更严格的程序。根据该市城市执法局出台的《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强制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城管强制拆除违建,要经过6道程序:限期拆除决定、催告、报批、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以及强制执行。

  限期拆除前下发催告书

  “合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11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NO:3470051),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2月10日,合肥市高新区城管机关发出合(高)城管强催字[2012]001号《合肥市城市管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合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在合肥市原南岗镇政府办公楼北侧院内建设的砖混结构房屋。

  这份《合肥市城市管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是合肥市《规定》出台后的首份催告书。根据《规定》,该市对城市管理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强制文书的格式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拆违6道程序缺一不可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规定》设计了限期拆除、催告、报批、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强制执行六道程序。

  第一道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制作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第二道程序: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制作下达《合肥市城市管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道程序: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制作《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报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核。

  第四道程序:经催告和批准后,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的,制作下达《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相关权利等。通过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需载明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对象、自行拆除的期限;

  第五道程序:如果当事人坚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对此,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城管将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

  第六道程序: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查封扣押必须出具清单

  《规定》明确,合肥城市管理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

  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合肥市城市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场或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暂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制作《合肥市城市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合肥市城市管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涉案财物清单》,相关文书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按有关规定送达。

  对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制作《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报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延长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没收或销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拍卖或变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合肥市城市管理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严格强制执行“代履行”

  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上,该规定明确,除了避免交通堵塞、造成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紧急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并推出了代履行程序。明确规定:城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区(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人员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制作《合肥市城市管理当场代履行决定书》,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扣押、处罚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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