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系海原县西安镇农民。2010年8月1日下午,李某某在海原县城西门市场购买了一把匕首,藏匿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次日早晨,李某某来到海原县西安法庭大院内等待与妻子马某某离婚。而马某某乘坐其兄驾驶的摩托车随后赶到法庭大院内。10时50分,两人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李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匕首,朝妻子后背刺了一刀,致轻微伤,之后继续追刺,朝妻子左胸部又猛刺一刀,致妻子失血性休克死亡。妻子的哥哥上前阻拦也被刺伤。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持刀捅刺二被害人,至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某持刀公然行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实属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