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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9类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2-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据了解,《规定》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那么,《规定》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方面,又有哪些亮点?本报特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汤龙对此进行解读。

  9类情形可申请国家赔偿

  汤龙告诉记者:“《规定》是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主要具有五大亮点,其中,第一亮点便是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为9类。”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以及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都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规定指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立案审查,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汤龙告诉记者:“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对赔偿请求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如此规定一是确立了人民法院立审分开的总原则,且立审分开大势所趋,便于立案、审理各环节之间的制衡与监督;二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多年,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社会各界对该法的熟悉程度不断加强,且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后,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相应放宽,审查立案更为简便易行。”

  汤龙表示:“目前人民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均统一由立案信访部门负责,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请立案,体现便民利民思想,绝大多数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立案及信访接待窗口,有的实行一站式服务,有的还设计了各类案件的申请立案指南等。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一并归口由立案信访部门及窗口负责接待及审查受理,一方面体现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使得赔偿请求人从便利、快捷的立案服务中受益,便于其更加及时、方便地行使赔偿请求权。”

  20种情形应当予以立案

  “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汤龙表示:“与此同时,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立案;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具体情形总共达到20种。”

  不受理国家赔偿申请要出具决定书

  “实践中,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查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时,时常发现该申请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调整范围,或者依法应由其他部门或机关处理,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定的审查立案条件。对于这些案件,采取决定不予受理的形式,便于快速处理不符合法定审查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且便于赔偿请求人及时向有关机关提起请求或寻求其他程序救济,而不用等到立案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汤龙表示:“考虑到不予受理是从法律上剥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为避免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不予受理的形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避免既不受理,也不给予其他救济的情形发生,《规定》一方面对于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有关文书加以限定,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另一方面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即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有关文书不服,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第6条、第8条予以审查立案。此外还规定: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收到材料要当场出具收讫凭证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求偿,限制赔偿义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规避赔偿义务,防止该赔不赔或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汤龙告诉记者:“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凭证后,如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据此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既然这是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义务性规定,且便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时依法寻求程序救济,故本《规定》亦对此予以明确,同时为贯彻落实法律加大人权保障的精神实质,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本规定将国家赔偿法第12条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出具收讫凭证的规定加以延伸,规定不论是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还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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