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已经年近六旬的被告人袁某一直未婚。小玲(化名)自从出生即被生父母遗弃,后被袁某养大,长大后虽然与亲生父母相认,但仍然与养父生活在一起。2009年和2010年期间,袁某两次在自己家中,以哄骗的方式与小玲发生性关系,渐渐长大懂事的小玲开始意识到这种行为是“不好”的,开始抗拒回养父家,经常住在生父母家不肯离去。后经其生母反复质问,小玲才道出真相,其母立即报案并带她到南川区人民医院检查,经鉴定小玲的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被告人对于与小玲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不否认,但其辩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犯罪,以为只是不道德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哄骗的方式,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