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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心”养父与未满14岁养女发生性关系被判5年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2-13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日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养父与未满十四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案件,判决被告人袁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已经年近六旬的被告人袁某一直未婚。小玲(化名)自从出生即被生父母遗弃,后被袁某养大,长大后虽然与亲生父母相认,但仍然与养父生活在一起。2009年和2010年期间,袁某两次在自己家中,以哄骗的方式与小玲发生性关系,渐渐长大懂事的小玲开始意识到这种行为是“不好”的,开始抗拒回养父家,经常住在生父母家不肯离去。后经其生母反复质问,小玲才道出真相,其母立即报案并带她到南川区人民医院检查,经鉴定小玲的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被告人对于与小玲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不否认,但其辩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犯罪,以为只是不道德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哄骗的方式,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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