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分别是:第一,外多我少,在各类司法协助案件中,外国向我国提出的请求约占60%,我国向外国提出的请求约占40%;第二,许多案件具有复杂程度高、敏感性强、办理时间跨度大等特点;第三,与我国发生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由以前主要是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向全世界扩展,就连纳米比亚、委内瑞拉等也有合作请求,反映出我国与有关国家经贸关系和人员往来的密切程度;第四,在司法协助请求中,涉及各类案件性质,涵盖了贸易纠纷、海事运输、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侵权、离婚、知识产权、环境和腐败等诸多领域,对我从业人员数量、专业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