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生活中,天文数字的房价居高不下,即使稍有起伏,房价的高度也已经远远超出普通工薪阶层的支付能力,因此房产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离婚时的重点争议点。那么究竟哪些房产在夫妻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所以说夫妻离婚时就这部分房产是可以分割的。
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对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有,因此这种房产在夫妻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根据解释三的精神我们可以看出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购买房产,并且该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的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这部分贷款的,房产的归属以及是否分割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当协商不成时法院才会把房产判给产权登记一方。所以说,当夫妻可以协商时,这样的房产是可以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