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管合
元旦快到了,不少人会出去购物,购物前常常需要把随身物品进行保管,这时候保管合同便派上用场了。
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知识延伸: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情况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