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合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区政府决定对政府系统合同进行统一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区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行政)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区级财政性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下列合同列为本通知的审查范围:
(一)招商引资合同;
(二)借(贷)款合同;
(三)财产租赁合同;
(四)资产处置合同;
(五)融资担保合同;
(六)公有企业签订的须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企业分立、合并、重组、股权(股份)转让等合同;
(七)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八)区政府认为须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合同。
上述合同涉及区级财政性资金不足500万元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审查。
有关单位签订的涉及区政府或国资部门已经依法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合同或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按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不属本通知的审查范围。
二、审查的原则和内容
合同审查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争议解决等。
三、审查部门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同的综合审查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者专兼职法制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合同的审查工作。
签订合同的行政主体应当按照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和要求,配合做好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审查程序
(一)合同起草。合同起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前,签订合同的行政主体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证明等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验明对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其经办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其使用的印章是否合法及真实有效等。在论证、考察、谈判和起草过程中,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合同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制机构参与。
(二)合同起草完毕后,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名义签订的,先经本镇(街)、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审查把关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签订合同的行政主体在报送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1、合同文本草拟稿;
2、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3、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4、合同起草说明(包括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及政府已经确定的原则事项等内容);
5、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区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1、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2、是否订立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3、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及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建议签订、建议不签订或进行修改的意见。
(四)签订合同的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后,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中,重大合同须经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监督制度
(一)预警制度。签订合同的行政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出现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出现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风险时,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报告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提交预警报告,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指导签订合同的行政主体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二)争议管理制度。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需要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的,签订合同的行政主体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拟定谈判方案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从2007年开始,区政府将政府系统合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其结果将作为区政府奖励各镇(街)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对违反本通知,应报审查而未报审查擅自签订合同的行政主体,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区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财政资金,区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办理合同签订的相关手续,区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四)签订合同的行政主体违反合同审查制度,发生情况不报告、规避合同审查部门监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区监察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合同审查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法制工作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