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收购外商股权管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收购外商股权,必须报送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坚决杜绝擅自收购外商股权或者先斩后奏现象发生。
三是加强国有股东代表权力管理。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提出撤资,国有股东代表需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按出资人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若出现违反程序行权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的,须依法承担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