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当竞争法】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门法归属——民法抑或是经济法
在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时,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门法属性,因为这关系到对该法本质属性的认识和界定,也是把握它的精神实质的一个基本逻辑前提。在此涉及到一个似乎清楚但又不明了的问题,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民法的特殊侵权法还是经济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应该说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在理论和实践中被普遍认可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映了民法的社会化和边缘化,是对民法传统理论和实践的补充,但其内在的反民法性格——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过错责任的限制的突破是不言而语的。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被视为“经济大宪章” 的反垄断立法在实践和理论上确立了经济法的核心地位以来,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再反观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时发现二者竟有许多的相同之处,不仅在具体内容上有诸多的交叉和渗透,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和垄断行为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相重合,难以彼此区分,除一些具有深厚民法传统的国家外,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二者进行了统一立法, 即使是采取分别立法的国家,二者的判断标准也正趋于统一。 由此,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属性应该得以确认,而且应该在基本原则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和落实。
2、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基本原则
在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部门属性后,还必须防止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直接适用于该法,因为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其具体法律制度不仅限于部竞争法,同时还包括宏观调控法在内的其他法律制度。 虽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总体上关护且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在内涵上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更具体、更详细,突出对竞争秩序和与之相关的利益群体包括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利和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保护,以体现竞争法特有的精神追求和立法目的。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竞争的基本原则
如上所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垄断法在现代经济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融合,所以学术界大多是从竞争法(或市场规制法)的角度来论证它的基本原则,这无疑有它的合理之处,但是不能将竞争与竞争法相混淆,进而将竞争的基本原则理解为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涵盖竞争行为、竞争立法行为、执法和司法行为等全部活动,从社会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整体保护角度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法律活动具有统一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显然,竞争行为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所规范的多种行为的一种,它的基本原则不足以涵盖和统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全部,所以不能用竞争行为的原则来简单、片面地归纳和理解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4、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在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时,还必须将正当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定概念,即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相区别。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只是从市场行为的角度揭示了市场主体在从事竞争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商业习惯,它是从个体角度对竞争者的一种相互要求,是判断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标准,其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律无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完全列举之不足。而法律基本原则则是所有法律活动的参与所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执法和司法中裁量适用一般条款处理具体案件的根本依据,其抽象度和涵盖面要高于一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