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商企业所得税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所确立的税种。在此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调整。虽然这两部法律对于鼓励外商投资和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两部法律在调整外商企业所得税关系存在两个问题:
(1)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率偏高。合资企业适用30%的税率,另按应交所得税额交纳10%的地方税,合计最高负提率为33%。
(2)税收优惠待遇不合理。原来的两个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上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对合资企业的优惠限制较少,即不论是否属于生产性企业或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和行业,都享受两年免税和三年减半征税;另一方面,对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仅限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企业,可享受一年免税、两年减半征税。这既不利于推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也对不同形式的外商投资存在税收歧视的问题。
为了消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缺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起来,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适当吸收了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提高了其规范性,并且合理地降低了税率,消除了对不同外商投资方式的税收差别待遇,较明显地改善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