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行政诉讼常识
中国法律网 > 行政诉讼法律 > 行政诉讼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11-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统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第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3.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上一条: ·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下一条: · 涉外行政诉讼原则
  最新行政诉讼常识: 
·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在京开幕
·原北京丰台民防局长终审获刑12年 称情妇买房
·什么是司法变更权?
·法院不行使司法变更权将会带来哪些问题?
·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的适用条件
  最新行政诉讼咨询: 
·事业单位人事劳资人员违规(0回复)
·该走什么程序(0回复)
·固始运管处公路三乱(0回复)
·信阳固始县运管处公路三乱(0回复)
·非法限制外国公民的回国,是否有国家赔偿(0回复)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全部行政诉讼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行政诉讼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行政诉讼视频                    全部>>
昆明:民告官案件 行
台湾名模林志玲需补税
中国法庭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