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国资本对中国经济的渗透,发展壮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已不满足于仅仅作外国企业
在中国设立的加工厂,其自身也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需求。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中国境内投资,如何投资等问题成为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专项规定仅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对规范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性质
《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以本企业的名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进行境内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显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再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一种间接投资行为的产物,而外资企业则是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投资行为的产物。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已缴清。对于公司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享受了优惠于内资
企业的待遇,因此,公司设立之后,要求同是中国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
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当具备同样的投资能力符合我国国民待遇的原则。况且,缴清
注册资本是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需具备的基本经济能力,有利于促使外商投资
企业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也有利于保障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权利。
2.开始盈利。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
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条件非常严格。因此为了避免外商利用其设立一般的生产性的
企业来从事投资业务,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盈利才有权对外投资的要求也是
比较合理。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再投资企业”)的性质
如果再投资企业的股东都是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
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可见,此种情况下的再投资企
业属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内资企业。
如果再投资企业的股东含有外国投资者(外国的企业或外国人),根据《暂
行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
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
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可见这种情况下的再投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
四、再投资企业注册的程序
根据《暂行规定》,由于再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投资的地域不同,再投
资企业的注册程序也不同:
1.“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加注)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首先“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加注)营业执照》。
3.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投资,《暂行规定》作了特别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如果再投资企业想要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则“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然后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加注)营业执照》。
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的特点及与外资企业和一般内资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同于外资企业,与一般内资企业一致。
(1)再投资企业实行实缴资本制,注册资本在登记时须一次性到位,而外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注册资本可以在登记后分批到位。
(2)资本来源不同。再投资企业的投资来自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属性为内资,也可以说是“间接外资”,投资币种只能是人民币;外资企业的投资来自外国投资者,资金一般而言从境外注入(用经批准的外方应分配利润投资除外),属性为“直接外资”,投资币种往往为外币。
2.投资的方向和产业受到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暂行规定》中还对不同产业领域投资审批部门做了详细规定,可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不同产业领域的境内投资限制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并不两样,不能指望通过境内投资来规避中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的审查,只不过在审批程序方面相对简化而已。这一点与外资企业相似,而一般内资公司则无此类似规定。
3.设立程序较为复杂。从前文所述,再投资企业与一般内资公司的设立登记相较,增加了审批机关的批复一环,并且,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还需另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这一点与外资企业和一般内资企业都不同。
4.享受的待遇较为特殊。根据《暂行规定》,在中西部设立的再投资企业可以凭有关条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一点与外资企业相似,与内资公司不同。
综上所述,再投资企业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内资公司,一种非常像外资企业的内资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也常常出现再投资企业将自身看成是外资企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