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朋友的婚宴时,小李的一帮朋友起哄要伴郎喝酒,他则干下了大半瓶红酒。之后,小李突然感觉不适,呕吐过后一动不动,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小李的家属将酒店、新郎等三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酒店及新郎被判各补偿小李家属2.6万元。
干下半瓶红酒吐酒身亡
今年27岁的小李和小孙曾是同学,经过小孙介绍,又结识小陈。去年5月,小陈举办婚礼,宴请亲戚朋友,小李、小孙都在被邀请之列。席间,大家都非常兴奋,当新郎和新娘敬酒时,与小李同桌的朋友将各种酒、饮料以及调料混在一起,调成一大杯汤,起哄要伴郎把汤喝下去。为了让伴郎喝掉这杯汤,小李端起大半瓶红酒,咕咚咕咚一饮而尽。 新娘、新郎敬酒过后,同桌的客人纷纷到别桌去敬酒,此时,小李的反应不对了,在呕吐过后,突然坐在座位上一句话也不说,甚至一动不动。起初,大家以为小李喝多了,一起将小李抬到了酒店一楼楼梯的位置,依然不见小李好转,赶紧拨打了120求助,同时对小李实施人工呼吸和心脏抢救,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将小李送到了医院抢救。然而,小李最终也没有被救醒。
家属起诉酒店、新郎
经过尸体解剖,小李的死亡原因被鉴定为异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高高兴兴地参加婚宴,却因为喝酒死在了婚宴上,小李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一纸诉状将酒店、新郎和小孙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三方对小李的死亡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小李的家属认为,小李是在小孙的劝说下参加婚宴,婚宴期间小李因为醉酒死亡,酒店作为餐饮场所的管理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李的身亡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新郎作为婚宴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小李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婚宴期间,既没有劝诫小李喝酒,也没有在小李醉酒不省人事的时候履行通知、照顾、救助等义务,对小李醉酒身亡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孙劝说小李参加婚宴并同桌,同样没有尽到照顾、救助等法定和道德义务,对小李的醉酒身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诉三方均拒绝赔偿
“我邀请小李参加婚宴,但没有要他喝酒。”新郎小陈在法庭上表示,小李是名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在婚宴即将结束时,小李一口气喝完大半瓶干红葡萄酒,在其吹瓶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对他实施劝酒行为,吹瓶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在小李发生醉酒反应后,他们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现场实施人工急救,入院后垫付医药费,因此,不论是否邀请小李参加婚礼,自己均无过错。
作为同去参加婚宴的朋友,小孙同样感觉委屈,他说,小李参加婚宴并非受到了他的邀请,在酒桌上喝掉大半瓶红酒,也是小李自愿的行为,甚至小李的死亡原因也非酒精中毒,所以完全是个意外事件。
“根据婚宴合同,我们酒店只为新人提供婚宴场所,而且提供的场所、设施和菜品完全符合要求,与小李的死没有任何因果关系。”酒店一方表示,新人举行婚宴所用的酒水是自己提供的,酒店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小李理应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损害结果完全是自身过错造成的,与酒店无关。
酒店、新郎被判补偿
小李的死亡到底该不该获得赔偿,几方各执一词。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小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度饮酒对身体造成的后果应该清楚,参加婚宴时自己不节制,饮酒过量,醉酒后,异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对死亡后果小李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新郎小陈虽然是婚宴的组织者,但他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参加婚宴者的个体差异,对小李的死,小陈主观上没有过错。酒店属于经营性的餐饮行业,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对因个体差异和自身原因所可能面临的潜在危险,因并非专业医疗救助机构,所以要求酒店预见、预防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酒店也不构成侵权。
但是,小李应邀参加婚宴,给新人送去祝福并根据本地民俗奉送礼金,因此新郎是参加婚宴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给予受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样,酒店作为举办婚宴的经营场所,是小李参加婚宴的间接受益人,亦应对受害人亲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最终,新郎、酒店被判决各补偿死者小李家属2.6万元。
原告——
获得补偿很公平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为死者家属代理此案的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学先,李学先认为,酒店和新郎的确都从酒宴受益,按照公平原则,补偿死者家属合情合理。尽管法院的判决,会让酒店为承接婚宴承担风险,但发生此类事件的几率微乎其微,不可能对酒店造成巨大损失。对法院的判决,李学先表示,他们可以接受,只是在数额上仍然显得少了些。
酒店——
承接婚宴风险大
“这样的话,以后哪家酒店还敢接婚宴?”为酒店代理此案的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刘义山律师表示,酒店虽然是宴会的受益方,如果仅以此判补偿死者家属,那么酒水是新人自行提供的,酒水的经营者同样是受益人,家属起诉、法院判决时同样应追究红酒经营者责任。更何况,酒店承担宴会的收入根本不足以支付补偿款。